• 71阅读
  • 0回复

南日大将发表声明 说明遣俘问题的关键在于美方是否愿把全部不直接遣返的战俘真正转交中立国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5-24
第1版()
专栏:

南日大将发表声明
说明遣俘问题的关键在于美方是否愿把全部不直接遣返的战俘真正转交中立国
【新华社开城二十三日电】朝鲜停战谈判朝中代表团首席代表南日大将发表声明如下:
朝鲜停战谈判已经休会七天了,它面临着两个对立的方案:一个是朝中方面五月七日提出的八条方案;另一个是联合国军方面五月十三日提出的二十六条方案。这两个对立的方案所包含的基本方针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朝中方面八条方案的基本方针是:在停战后,将全部不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转交中立国,以保证对他们的遣返问题的公正解决。这就是我方既反对强迫扣留,也不主张强迫遣返的立场的具体表现。与此对立的联合国军方面二十六条方案的基本方针是:在停战后,将联合国军所拘留的不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分裂为二,其中朝鲜人民军被俘人员将在联合国军的控制地区就地释放而不转交中立国,这就是直接的强迫扣留;中国人民志愿军被俘人员则交给一个受着种种限制而被瘫痪了的中立国委员会,经过六十天拖延之后,仍然在联合国军的控制地区就地释放,这就是变相的强迫扣留。
很显然,上述两个基本方针的分歧关键,就在于交战双方是否愿意将全部不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真正转交中立国,并尊重和信任他们对战俘的遣返问题求得公正解决,而不受交战双方的任何干涉和压迫。虽然联合国军方面曾在其四月十六日三点建议中指明:“未被直接遣返的战俘释交中立国在朝鲜收容”,甚至在联合国军二十六条方案第一条中也提到,中立国委员会要“保证全体战俘在停战后都有机会行使其被遣返的权利”,但是,联合国军方案的基本方针却完全推翻了它自己的建议。美国国务院在五月十五日的声明中还说朝中建议“虽需要必要的修正和澄清,但是可以作为光荣协议的基础的”,可是事实证明,美国国务院所谓的“修正”,决不是以朝中方案“作为光荣协议的基础的”,而是要以强迫扣留朝中战俘的联合国军方案作为谈判的基础的。
我必须声明,朝中方面为了消除在战俘遣返问题上的障碍,曾经作了明显的让步和重大的努力,先后提出了两个建设性的方案,其方针就是主张将全部不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转交中立国,不管送到中立国去,或是中立国委员会到朝鲜来,都须使他们真正具有执行其合法职务和责任以控制在其管辖下的战俘的权力,以确实“保证全体战俘在停战后都有机会行使其被遣返的权利”。在这里,如果不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不被送到中立国去而由中立国委员会在朝鲜就地接管,则所存在的问题决不可能是战俘所依附的方面到拘留方面来使用武力强迫遣返自己的战俘,反而有可能是拘留方面利用自己的军事控制,造成武力威胁和包围的形势,来阻止对方战俘的遣返,这正是联合国军二十六条方案所要实现的企图。因此,我方从来就认为所谓武力强迫遣返战俘的问题根本并不存在,而且也从未主张以武力强迫遣返战俘;但我方绝不容许以武力强迫扣留战俘,或采取任何形式以武力阻止战俘的遣返。故不论是将不直接遣返的朝鲜人民军被俘人员在停战后就地释放,还是将不直接遣返的中国人民志愿军被俘人员经过六十天拖延之后就地释放,这都是与将全部不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转交中立国以保证对他们的遣返问题的公正解决的“光荣协议的基础”完全相反的,因而是绝对不能被接受的。
本来,战俘遣返问题,如果按照日内瓦公约第一一八条“实际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的规定来解决,就不会使朝鲜停战谈判迁延近两年之久,而还未达成最后协议。联合国军方面硬说我方被俘人员中有拒绝遣返者,这是不能置信的。尤其是将战俘说成是政治难民,可以在拘留国方面取得庇护,这完全是违反日内瓦公约和国际惯例而不能被承认的。朝中方面认为,我方被俘人员在对方的恐吓和压迫之下,可能有人心怀疑惧,不敢回家,但他们绝不能被剥夺连联合国军方面也承认的全体战俘在停战后都有机会行使的被遣返的权利。在一九五二年四月六日由于联合国军代表的提议,朝中方面为解除我方被俘人员的疑惧,曾发表了一个声明,交由联合国军在其战俘营中加以转播,但现在得到的证明,我方被俘人员从来未看到或听到过这个声明。由此可见,在停战后,将全部不直接遣返的朝中其余战俘继续留于交战的对方手中,不管是长期拘留,还是就地释放,都绝不可能摆脱联合国军的武力控制而获得“机会行使其被遣返的权利”。因此,要“保证全体战俘在停战后都有机会行使其被遣返的权利”,除一切坚持遣返的战俘在停战后应予立即遣返外,就必须将全部不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无例外地交给中立国接收、看管和处理,不容许有任何外来的干涉和压迫。我方先后提出的两个方案,都是要保证这个原则得以实施的。我方并曾指出,朝中方面四月二十六日的六条方案是较五月七日的八条方案更为合理的,因为将战俘送到中立国去,较之由中立国委员会到朝鲜来接管,更能保证他们获得行使其被遣返权利的机会和自由。
但是让步必须来自双方,协议方可达成。联合国军方面在其二十六条方案中不仅没有表现出任何让步,而且还从其四月十六日的三点建议的立场上倒退了。将不直接遣返的朝鲜人民军被俘人员在停战后就地释放的办法,是明知我方绝对不能接受而故意提出的。应该指出:联合国军方面正因害怕全部不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在停战后都有机会行使其被遣返的权利”,所以不但不敢将他们完全脱离联合国军的控制而送到中立国去,并且也不肯将他们完全交给中立国委员会到朝鲜来接管,同时,也不敢给中立国委员会以公正解决战俘遣返问题的充分自由和权力。联合国军方案虽也在形式上同意成立中立国委员会,但实际上是瘫痪了它。朝中方面认为,中立国委员会既要来到联合国军控制地区接管战俘,其自由已是受了限制,因此,它就必须有充分的武装和权力,并脱离联合国军的控制,来接管战俘和防止各种阴谋分子在战俘营内外的破坏活动。中立国委员会站在中立的地位上,对一切问题的处理应以多数取决。为保证问题的顺利解决,中立国委员会可依照日内瓦公约第一三二条的规定,以印度为公断人,并作为委员会主席。在中立国委员会看管战俘和处理战俘遣返问题的活动中,不应容许交战双方的任何干涉。这个中立国委员会并应有权力作出安排,使朝中方面派到战俘营去做解释工作的人员得到自由和便利;中立国委员会并应在场观察,保障他们的解释不受到任何阻难和破坏。朝中方面相信,尊重和信任中立国委员会并使之具有充分权力和完全自由来执行具体合法职务,是今天解决唯一障碍朝鲜停战的战俘问题的必要条件,对中立国委员会的任何限制和干涉以及采取武力包围并造成威胁形势等等的办法,都是使自尊的中立国家难于担负这种中立义务的阻挠行动。
由于联合国军方面所坚持的理由,朝中方面假定了在四个月规定期满之后,还会有未遣返的战俘,因此我方建议将这批人的处理办法交由政治会议协商解决。这是完全合理的,因为处理朝鲜停战以后的各项有关问题正是政治会议的职责。联合国军方面要求把期满后未被遣返的战俘就在联合国军控制地区释放,这等于从中立国委员会手中又交回给联合国军,容许他们再行强迫扣留。这是完全违反了基本人道原则的,朝中方面绝对不能同意。
现在,问题已经非常明显,联合国军方面如果与朝中方面一样具有消除障碍以促成朝鲜停战的诚意,则只要放弃上述的各种无理主张,而真正同意将全部不直接遣返的朝中其余战俘交给中立国委员会去接管,使他们的遣返问题得到公正解决,那么,朝鲜停战便可立即实现。这就是朝中方面所提的方案可以达成光荣协议的基础。为了满足全世界人民、包括有自己子弟在朝鲜流血的各国人民在内、渴求和平的共同愿望,朝中方面这种促成朝鲜停战的公平合理的建议,是不应再予拖延而不接受的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