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4阅读
  • 0回复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受灾地区减免税收办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5-24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受灾地区减免税收办法
【新华社二十三日讯】中央人民政府为照顾安徽、河南、江苏、山东、山西等省遭受灾荒地区人民的生活,前已由政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增产粮食和救灾工作的指示”,采取向灾区调运粮食、发放救灾粮款、扶助灾民生产自救等积极措施,领导农民战胜灾荒。现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为配合各地救灾工作,减轻受灾地区人民的税收负担,除农业税部分贯彻依法减免外,特又制定“关于安徽、河南、江苏、山东、山西等省遭受灾荒地区减免税收办法”,业已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施行。办法如下:
一、灾民以救济粮、救济金所经营生产自救的营利事业,经区、乡人民政府证明者,可在灾区以内免纳营业税、所得税。
二、灾民贩运灾区产品至非灾区销售,持有区、乡人民政府所开给的临时灾民运销证者,减半征收临时商业税。
三、灾民组织之车、船、畜力运输,持有区、乡人民政府灾民免税证明者,免纳运输业临时商业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
四、灾区农民以自产油料粮,委托油坊代榨或以粮换油者,其自用部分,经区、乡人民政府证明,可免纳货物税。
五、灾民在灾区内买卖牲畜,免纳交易税。
六、粮食公司和合作社之基层组织接受政府指定任务,低价供给灾区种籽者,免纳营业税。
七、本办法应在某些县、市地区施行,由各省民政部门与省税务局商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通知有关税务局办理。免征期限,按各地灾荒及生产救济的具体情况,由各该省人民政府酌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