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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解难释疑 引导改革深化沈阳妥善处理破产企业遗留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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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0-11
第4版(要闻)
专栏:

  多方解难释疑 引导改革深化
沈阳妥善处理破产企业遗留问题
本报沈阳10月10日电 记者段心强报道:沈阳市委、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破产企业的难题,促进改革深化。
1986年8月3日,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在全国第一个破产后,沈阳市委、市政府发现如对破产企业的人员安排、资产处理等问题解决不当,将出现新的矛盾,形成不安定因素。因此,他们在实践中注意解决这些难题。到现在为止,他们已顺利处理28家破产企业,使2.8万职工、1110万元固定资产、12.4万平方米厂地重新发挥了作用。
多渠道安置破产企业的待业人员。政府对破产企业职工不能统包统揽,但要想办法安置。沈阳市委、市政府探索出“破产与兼并相结合”的办法,让破产企业的职工随企业资产转移,由效益好的兼并者安排工作;鼓励有能力的职工兴办新的企业,从资金、办执照等方面给予支持;给少数老弱病残者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劳保待遇。沈阳市化工防腐厂资不抵债,破产后由沈阳市木工机械厂兼并,接受了化工防腐厂的厂地、厂房、机械等资产,安排绝大部分职工就业,与本厂职工享受同样待遇。
妥善处理破产企业欠银行的贷款。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大多是银行,损失过多银行承受不了。沈阳对此采取以下办法:首先拍卖资产,归还部分贷款;不足部分与整体购买破产资财的单位协商,用这些资财新增的效益偿还。如沈阳市冶金线材厂破产后,资财卖给沈阳无缝钢管厂,折价111.3万元,由无缝钢管厂付给银行,不足的388.3万元挂在无缝钢管厂帐上,赢利后逐年偿还。这样做银行和购买破产资财的企业都能接受。
注意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虽然已经出台,但没有实施细则,改革配套措施又不完备,法院在处理一些具体问题时往往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许多问题需要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协调处理。比如,沈阳标准件二厂破产后,兼并者中捷友谊厂与标准件二厂的上级单位——沈阳市标准件工业公司为一块场地的归属发生了纠纷,经过政府部门从中协调,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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