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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放火自己救”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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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0-11
第8版(副刊)
专栏:丽珠杯杂文随笔征文

  “自己放火自己救”析
高峡
一通讯员,眼看年终了,还差两篇见报稿。按单位规定:差,重罚;超,重奖。他急中生“智”:先冒失实风险,寄去一稿,很快见报。接着,他换一个名字,给报社去信揭发上篇失实之处,也很快在“群众来信”版刊出。随后,他又“真诚”地写去一篇检讨,被及时登在“批评回声”栏内。这样,他便超额完成了见报任务,受到重奖。当有人批评他时,他却毫不以为然:“自己放火自己救嘛!”
该通讯员的文德如何,自有公认。值得注意的是,“自己放火自己救”之类,远非他的“独创”,在生活中还不难找到“同类项”:有的单位忽视消防,留下许多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宣传的是救火英雄。有些厂家对劣次品一律推销,而见报的是“包换了多少多少”。收购农产品打“白条”,兑现“白条”数却上了“成绩统计表”。……所有这类现象,不也是“自己放火自己救”么?
诚然,“自己放火自己救”,确有自觉和不自觉之分,但其负效应并无本质区别。“放火”之后,不论“救”得多及时,多彻底,损失都是必然的。因此,决不可因“不自觉”就马虎了事——那是吸取不到真教训的;更不可以“自己救火”的“英雄”自居——那会掩盖“自己放火”的错误。多年来,我们为“自己放火自己救”之类付出过惨重的代价,许多人已开始觉悟。某市的一位副市长就大声疾呼:“我们不要先做系铃人,再做解铃人;我们不要先放火,再去救火,我们不需要这样的‘救火英雄’!”
对于那些“自己放火自己救”的“英雄”,不但不能奖(包括宣传、表扬),还应当罚,有的还要重罚!否则“火”患无穷。
(工作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广播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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