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2阅读
  • 0回复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国法不容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0-12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律知识ABC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国法不容
近日,记者走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请参与这项法律起草工作的刑法室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与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相比有哪些不同?
刑法室负责人:主要有五方面:一是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从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为组织卖淫罪;二是增加了介绍他人卖淫罪;三是删去了刑法第169条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四是将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改为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罪。这里所说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也包括男性;五是修改了引诱、容留卖淫罪的法定刑。
记者: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法定内涵是什么?
刑法室负责人:“组织他人卖淫”是指设置卖淫或变相卖淫场所或者通过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多人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引诱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以金钱诱惑或通过宣扬剥削阶级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诱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故意为他人的卖淫活动提供场所;“介绍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为卖淫人员与嫖客寻找对象,并在二者之间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拉皮条”的。
记者:为什么要对“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加以刑事处罚?
刑法室负责人:这些违法犯罪活动,对日益猖獗的卖淫嫖娼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时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并诱发各种刑事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不仅损害了改革开放的声誉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妨碍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这些不法之徒。 本报记者 苏 宁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