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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制建设 坚决惩治腐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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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0-15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加强法制建设 坚决惩治腐败
由首钢总公司、监察部等单位共同发起的“惩治腐败与法制建设”研讨会,于日前在京举行。来自中央国家机关、首都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代表八十余人,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围绕体制转轨时期某些消极腐败现象的成因、特点、规律等,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
与会者对当前消极腐败现象产生和蔓延的原因作出了客观分析,指出,根源主要在于:一是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存在的许多真空地带,以及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无序性,为腐败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许多公职人员放松了人生观和世界观的改造,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抛诸脑后,追求金钱、享受,极端个人主义恶性膨胀;三是预防性、养廉性的制度措施长期缺乏,如财产申报制度、社会舆论监督制度、公共权力的权界限定制度、交流回避制度等长期以来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致使权力行使得不到有效的制约。
与会者对当前消极腐败现象的特点也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认为,当前的消极腐败现象具有五个特点:一是权钱交易为最集中的表现形式,权钱交易的花样繁多,隐蔽性很强,数额巨大;二是腐败现象涉及的范围广泛,不但行政机关的腐败现象呈上升趋势,而且司法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的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起来;三是腐败最严重的领域比较突出,那些手中拥有很大的经济权力,尤其是拥有资金、物资分配权、项目及垄断性资源的审批权和决定权的部门与环节,往往都是腐败现象较为集中的领域;四是腐败行为与改革搅和在一起,有人打着改革的旗号,披着改革的外衣搞腐败,使腐败行为表面上具有了一定的合理性;五是内外勾结、上下勾结、官商勾结侵吞国家资财或致使国有资财流失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较为严重。
要遏制当前消极腐败现象的蔓延,就必须深化改革。通过改革,以消除消极腐败现象赖以滋生和蔓延的条件,而绝不能因为某些消极腐败现象的存在而动摇对深化改革的信心和决心。这是与会者的共识。在坚持改革的同时,为了遏制以至消除腐败现象,还必须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领导干部带头清正廉洁是消除腐败的关键。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公布自己及家人的财产。中纪委二次全会对处级以上干部提出的要求,应尽快通过立法程序使其上升为法律,并获得较强的可操作性。(二)加强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要尽快建立以高级公职人员为对象的弹劾制度,以及进一步加强廉政立法,尽快出台《监督法》、《财产申报法》等。(三)严格限定政府的权力,严禁权力介入经济,抑制官员人数的增长,以减少腐败的机会。(四)完善监察、检察监督体制,增强它们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为其创造必不可少的反腐惩腐的物质条件。(五)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和法制观。与此同时,要加强公职人员职业道德规则建设。(六)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增强新闻的监督力度,保障人民的监督权。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如新闻法、举报法,使其切实发挥作用。(七)对党政机关办实体,不要仅停留在“脱钩”的号召上,应采取更坚决、有效的果断措施,加以制止。
与会者认为,当前必须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与此同时,还应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的长期性,必须坚持常抓不懈,对腐败现象进行综合治理,着眼于在法制和体制上解决问题,以取得反腐败的长期效果。
(首钢研究与开发公司精神文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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