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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有关专家答本报记者问买卖书号——必须遏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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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0-16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新闻出版署有关专家答本报记者问
买卖书号——必须遏制
本报北京10月15日讯 记者周庆报道:买卖书号是出版界的一种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如何认识和禁止这种现象,我们日前采访了新闻出版署法规司有关专家段桂鉴,请他从法律角度谈谈对这一现象的思考与看法。
问:您熟悉我国在出版方面的各种法规,请问从法律角度如何解释买卖书号现象呢?
答:我想可以这样说,买卖书号是指非法以书号为标的(即法律上所指当事人行为所欲达到的目的)进行交易,并全部或部分转移出版物的编辑终审权、印制权和总发行权的行为。
书号本是依法注册的出版社所出版的每一种图书的每一个版本的标识代码。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已经指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目的,在于使在中国注册的出版社所出版的每一种图书的每一个版本都有一个世界性的唯一标识代码,使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现代化技术进行图书的贸易管理和信息交换有更高的效率和可靠性,并为图书的分类统计和销售陈列工作创造方便条件。很清楚,单纯的书号本身并没有任何交易价值。
事实上,买卖书号也不是纯书号本身的交易,而是买卖双方规避国家出版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从表面上看,书号买卖是书号使用权的交换,但实际上这是一个出版社将自己的权利转让他人行使的过程,以使书号收买者制作的出版物取得合法的形式,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买卖书号的法律性质,涉及两个基本问题。第一,出版社出版权的非法转让。根据国家规定,出版社权利资格和行为资格的获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依照程序提出申请,经国家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出版社依法登记注册后取得的出版权,即出版营业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他人。出版社对出版物的组稿、编辑加工、出版设计以及印制、发行安排起主导性的组织作用,因此出版营业权包括出版物的编辑权(终审权)、印制权和总发行权,这是不可分离的整体。在书号买卖的过程中,出版社以收取一定管理费(又称书号费,或其他名目的费用)之利,或放弃出版物的编辑终审权,或出具出版物的发排单、付印单和其他证明文件,出让印制权和总发行权,而买方则以出版社的名义实际从事出版物的编、印、发业务,从而获利。第二,买方借买卖书号使非法印制的出版物取得合法形式。买卖书号的最后成果便是出版物的出版发行。但出版物本身具有合法性,还必须符合一定形式的构成要件。根据有关规定,图书必须载明版本记录项目,包括:书名;著作者姓名;出版者、印刷者和发行者的名称;出版年月、版次、印次、印数;中国标准书号、定价。这些项目是出版物的法定记载事项,是出版物构成的形式要件,必须准确、真实,不得伪造、假冒,反之即属不合法。因此,在书号买卖中,卖方(出版社)许可买方(如不法书商)在所印制发行的图书上使用自己的名称和书号,这是明显的非法交易。
所以,正如许多有识之士所指出的那样,买卖书号是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出版社出卖书号的实质是出卖出版权,卖自己的牌子,饮鸩止渴,贻害无穷。
问:非法买卖书号,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买卖书号是扰乱出版秩序的严重的违反出版管理法规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对出版社出卖书号行为,应当由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其中情节严重的,应撤销出版社登记。同时还明确规定,以买卖书号的非法手段印制的出版物,属非法出版物,一律予以取缔。在这里,我看很有必要重申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投机倒把罪论处;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规定清楚地说明,不法书商企图通过买卖书号使非法出版合法化,是根本行不通的。
问:依法禁绝买卖书号目前应重点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个时期以来,买卖书号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原因是多方面的。要彻底根除买卖书号这个毒瘤,实行综合治理是非常必要的,如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出版社的自律;在税收方面采取有效的征税计税方法;强化依法管理等等。我认为,坚决采取法律手段、依法禁止买卖书号行为,当前重点应解决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进一步完善有关出版管理法规。现行的某些出版政策和管理规定还有不完善之处,留下了许多漏洞,如协作出版和买卖书号之间的界限难以确定。应对有关规定作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第二,严格出版管理行政执法,坚决查处买卖书号所涉单位和个人,该行政处罚的,要坚决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决不以罚代刑。当前,对出版社遵守出版管理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必须制度化、经常化,把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和抽查等方法结合起来,加强执法的力度和深度,发现问题,一追到底,以坚决遏制买卖书号泛滥的势头,最终根除这一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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