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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敢于运用拒绝摊派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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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0-16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读者论坛

  要敢于运用拒绝摊派权
拒绝摊派权是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赋予国有企业的14项经营自主权之一。然而我们在对企业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拒绝摊派权在企业14项权力落实中难度最大。原因在于企业不敢得罪摊派者。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向企业乱摊派的,一是企业的顶头上司。如某单位为了创造一个优美的办公环境,公然要求下属企业为其提供一套万余元的高级空调设备,企业领导虽心有不满,却又不得不照“言”行事,因为在“机制转换”时期企业的许多事情还有赖于上级的支持。二是有关职能部门。有些职能部门打着“服务”的招牌,向企业索取“赞助费”、“服务费”或廉价商品。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只能乖乖“出血”,否则,这些职能部门法力无边,企业吃不了得兜着走。三是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修桥补路、整治环境、扶幼助残、尊师重教等等,都要企业出钱,出力。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企业义不容辞,但一些部门往往忽视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搞得企业重负难堪,却又有苦难言。
向企业乱摊派是错误的,企业应敢于拒绝,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我了解,企业会不会运用拒绝摊派权,其结果大不一样。如有一中型企业,负责人敢于依法办事,大胆抵制乱摊派,1992年支出各种名义的摊派款仅万余元,占利润总额的0.2%,而其他企业支付的摊派款占利润总额的比例都在1%以上。
 湖北麻城市审计局 欧阳永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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