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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部副部长王枫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必须依法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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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0-17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广电部副部长王枫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必须依法管理
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 广播电影电视部副部长王枫近日回答了本社记者就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提出的有关问题。
问:10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请你谈谈制订这一规定的必要性。
答:卫星电视广播是一种通过卫星传送电视信号的方式。80年代以来,采用卫星电视广播技术的国家越来越多。目前在我国境内,可以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看10多个卫星上传送的电视节目。卫星电视广播技术的广泛使用,势必带来社会各方面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需求的日趋增长。由于我国缺少完善的管理规定,因此近一两年来,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混乱,这不但不利于这一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同时也会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造成损害。所以,我们认为国务院发布这个行政法规,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纳入依法管理、有秩序发展的轨道,是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是完全必要的。
问: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按照什么原则和条件进行审批?
答:不论什么单位,如果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的节目,只要按规定提出申请,一般都可以批准。在这方面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
但是对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播放的电视节目,要根据国家主权作一些必要的限制。考虑到一些单位和人士因业务工作的需要,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安装接收设施,比如金融、经贸等单位,一部分涉外宾馆,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但这些单位和场所要尊重所接收节目的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接收单位(不包括在上述宾馆和公寓内)不得在有线(闭路)电视中播放所接收的节目。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原则上不予批准。各地的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和电视转播台,一律禁止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播放的电视节目。
问:请解释一下为什么要对单位设置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进行上述限制?
答:大家都知道,电视是一种现代化的大众传播媒介,它对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价值观念、伦理道德以至社会的稳定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各国都根据本国的民族利益和公众利益对本国的电视依法进行管理。为了有利于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保护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维护社会安定,我们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播放的电视节目作一些必要的规定,是完全应当的。
这里我还要强调说明一点,对接收境外卫星电视如何进行管理,这是属于国家主权问题。每个国家都有权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作出自己的规定。当前不仅我们国家关注来自境外的电视接收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许多第三世界国家也都越来越关注这个问题。据了解,有不少国家早已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制订了有关的管理法规,有的国家正在研究具体对策,以抵御境外卫星电视带来的负面影响。
问:请谈谈关于个人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方面的问题。
答:国务院发布的管理规定第九条,首先明确了“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这是我们应当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
自从我国电视事业诞生以后,三十多年来我们一直采取集体转播、传送电视信号,供家庭和个人收看的方式。也就是说,我国电视观众收看到的电视节目信号,都是由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无线和有线电视台、电视转播台以及卫星地面收转站提供的。这种电视节目传送和接收方式,为广大观众收看中央和当地的电视节目提供了很大便利条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电视事业发展非常快,电视人口覆盖率已达81.3%,即全国有8亿左右的人口能够看到电视,而且许多地方能够看到好几套节目,在建有有线电视台的地方,用户甚至看到中央和地方的近十套电视节目。我国电视界与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电视机构建立了节目交换和交易关系。人们通过电视既能了解国内外新闻,也能观赏到丰富的其他各类节目,包括电视台通过版权贸易购买或交换来的境外制作的文艺、体育、科技、动画等节目。随着电视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我们的电视节目将更加丰富多彩,更好地满足人们获得国内外重要信息和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们不主张个人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考虑到目前我国还有近20%的人口看不到电视,因此在这些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的电视信号的偏远地区和山区,个人按照规定经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设置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看卫星传送的中央和省级电视台的节目。
对于在这个管理规定发布前个人设置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原则上应予拆除、停止使用。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保留的,要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管理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保留的设施只能用于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问:请再谈一下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问题。
答:开始我已经讲到,近一两年以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厂家,甚至一些事业单位纷纷投产这一产品。由于没有明确一个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的管理规定,目前生产这一产品的厂家既多且乱。不少厂家生产的质量低劣的产品,通过各种销售渠道广为推销,严重损害用户的利益。因此,国家决定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并明确了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许可证制度的实行,对于扭转近年来出现的混乱状态,提高我国这一产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要,都将是非常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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