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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发出通知修改九项涉及农民负担收费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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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0-19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发出通知
修改九项涉及农民负担收费规定
本报讯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日前发出通知,就涉及农民负担的9个收费项目提出了修改意见,明确新的收费标准。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的通知对有关部门原订的9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规定做了修改,修改意见如下:
一、婚姻登记费。原规定婚姻证书(结婚、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每对9元,现决定增设一种简装本,每对2元,公民可自愿选择。
二、公路养路费。对农用拖拉机减征20—50%。
三、土地管理费(或称征地管理费),取消收费层层上解的规定。
四、公路运输管理费。对乡村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拖拉机和农用汽车,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以现行营运收入1%的标准核减30%,即最多不得超过营运收入的0.7%,并取消层层上解部分。
五、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农民进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免交市场管理费;在乡镇及乡镇以下集市上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市场管理费,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1%。
六、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是对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二是对在乡镇及乡镇以下从事购销、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分别按营业额的0.5%和劳务收入的1%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三是取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地方集中1%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七、个体工商户登记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是乡以下的农村居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及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均收费十八元;二是对于边远贫困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暂不发照,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八、无线电管理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是农民集资办电视差转台免缴频率占用费;二是渔民用于渔业生产的电台的频率占用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交或免交;三是取消地方征收的无线频率占用费上缴给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规定。”
九、计划外生育费。取消收费上解的规定。
三部委的通知还指出,上述收费项目涉及的文件,除修改部分按新规定执行外,其他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可以解除清理农民负担初期宣布暂停上述9项收费的规定。 
(许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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