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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所有权约束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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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0-19
第2版(经济)
专栏:我看合并风波

  强化所有权约束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王诚庆
近几年,在企业合并问题上,出现了许多矛盾和争论。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矛盾,首先要明确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以及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所有者代表职能的关系。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和统一
在1986到1987年期间,理论界“两权分离”的讨论达到了高潮,此后,“两权分离”在企业改革中成了一项基本的指导原则。然而,这种认识是偏颇的。在企业的运行中,不仅有两权的分离,而且还有两权的统一。以市场经济国家最主要的公司制度为例,在股份公司内,法人产权与经营权便是一体化的。公司的一切经营决策、计划、措施都要由作为资产所有权代表的董事会来决定,并授权经理贯彻执行。代表公司法人的是董事会,而不是经理。经理只不过是董事会的高级雇员。可以认为,公司制度的生命力恰恰在于它既无损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任何一方的利益,又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从改革的实践看,承包制、租赁制可以说是符合两权分离原则的,但实行中也逐步显露了一些负面作用。因此,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践看,都应强化所有权的约束,强化所有者的责任。
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所有者代表职能
在我国的公有制条件下,政府既行使着行政管理职能,又有着所有者代表的职能。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尚未形成和健全,没有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政府的上述两项职能便交织在一起,并落到了政府各经济主管部门的肩上。这正是多年来人们一直批评的“政企不分”、“行政干预”的根源。这种状况毫无疑问是极不合理、亟待改变的,其出路是尽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过,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还未完成的时间内,由政府各主管部门作为所有者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对相应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处置,仍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必要的,不应简单地斥之为“行政干预”。
企业合并的权限属于资产所有者
在涉及企业资产变更的活动中,决定权属于资产的所有者。对此,各国的法律无不明确规定企业合并是资产所有者的权力。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企业本来就是由主管部门负责投资并委派经营者的,企业合并的权限理应归作为所有者代表的主管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形成以后,企业合并的权限自然转移到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条例》规定企业合并也可以由企业提出。依笔者所见,应是指进行机制转换的起点比较高的企业,但这也只是“提出”而不是“决定”和“批准”。
当然,承认目前的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拥有决定所属企业合并的权限并不意味着主管部门可以滥用此权限。如果主管部门在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的过程中,为了安排精简下来的官员而凭借行政手段强迫企业合并,取消原企业的法人地位、取代原经营者的地位,则不仅是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侵犯,而且是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践踏,因而是应予严格禁止的。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仍需要有一个过程。我们目前正是处在一个新旧观念、新旧体制并存、交错的阶段。我们既不能撇开发展去搞改革,也不能撇开改革去求发展。今天发表的这篇来稿,阐明了自己对合并风波的看法,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目前经济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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