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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状告种子公司南阳法院依法调解责成种子公司按合同赔偿农户损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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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0-20
第4版(要闻)
专栏:

  农民状告种子公司
南阳法院依法调解
责成种子公司按合同赔偿农户损失
本报讯河南省南阳市法院最近调解了一起农民状告南阳某种子公司违反合同,拒不赔偿农民经济损失的案件。法院经调查依法责成种子公司赔偿因违反合同给农民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法院负责人说,这起案子说明,农民的法制意识正在逐渐增强。
8月初,南阳县红泥湾乡农民张仁玉等3人受80余户农民推举,来到南阳市法院诉称:去年7月,红泥湾乡80余户农民与南阳市某种子公司签订繁育章丘大葱种和萝卜种的合同。合同规定,由种子公司提供原种并回收全部育种农民所繁育的葱种及萝卜种,萝卜种的收购价为每公斤5元,大葱种收购价每公斤为13—16元。种子公司还保证繁育大葱种的农民每亩收入可达800元左右。对育种户繁育的种子,公司保证收购,不压级压价。合同签订后,农民为了保证合同规定的育种面积,把未成熟的庄稼毁掉,育葱种和萝卜种53.5亩。由于种子公司提供的葱种有问题,致使育种产量平均亩产仅有3公斤。而萝卜种的收购价每公斤仅为0.7元,与合同规定相差4.3元。农民为此多次找种子公司协商解决,终无结果,只好诉诸法律。
法院受理诉状后,到种子公司了解案情,又数次与农民座谈,调查情况,收集证据。在查清事实后,法院依法进行调解,责成种子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价格收购萝卜种和葱种,并赔偿育葱种农民的2万多元经济损失。
打赢了官司的农民既高兴又深有感触。他们说,以前咱农民在生产经营中不知道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通过这场官司,以后跑市场做买卖胆儿更大了,心里更踏实了。
(李杰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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