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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中国金融体制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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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0-21
第2版(经济)
专栏: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中国金融体制改革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小华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是70年代末期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已经建立起了一个基本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金融体系,取得了十分瞩目的成绩,但是离真正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手段还带有计划体制的特征;专业银行体制政企不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不分,管理行政化,机构庞大,缺乏竞争,没有市场经济的风险约束;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低,缺乏有效监管。同时,利率市场化程度低;金融法律建设迟缓,对金融机构的法律约束松弛。
为了使我国的金融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快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逐步建立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灵活自如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金融业要实行政策性与商业性机构分离;建立全国统一、分层次的金融市场。
具体说来,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改革。
1.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要加强对基础货币的管理,减少信用放款,逐步转向以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债券的抵押、买卖和票据再贴现为主。以银行超额储备率为货币政策操作目标,建立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操作系统。中央银行要根据货币供应量的增长幅度和银行超额储备率的高低来吞吐基础货币,以控制银行的信贷扩张能力。
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促进利率市场化。要进一步理顺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和有价证券利率之间的关系,逐步形成以中央银行再贴现利率为基础的基准利率体系。
2.建立政策性银行。初步准备设立国家长期开发信用银行、进出口信贷银行、农业银行三个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分离,以解决国家专业银行身兼二任的问题,为建立真正自主经营的商业银行创造条件。
3.加快商业银行改革步伐,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国家专业银行将政策性业务转移给新组建的政策性银行后,要变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商业银行。根据“巴塞尔协议”精神,保持资本充足率,增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国有商业银行要设立监理会,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好交通银行等现有商业银行,适当增加这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规范发展合作金融体系,在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独立法人制的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为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服务。根据对等互惠的原则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建立合资金融机构,以促使中国金融业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质量。
4.建立统一、有序、竞争的金融市场。规范同业拆借市场管理。通过金融立法和市场操作,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基本分开,防止货币市场资金流入资本市场,以保持整个货币市场资金的流动性,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间接化创造条件。
完善国债市场,通过立法规定财政停止向中央银行借款,财政预算先支后收的头寸短缺靠短期国债解决,所有财政赤字要通过发行国债弥补。政策性银行可面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债券和面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用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全国性商业银行可以此作为抵押,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此抵押,相互融通资金。通过国债市场的完善,建立国债正常流通机制,为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奠定基础。
完善股票市场。在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规范股票的发行和上市,逐步扩大规模,完善证券交易所的管理。
5.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市场汇率和官方汇率并轨,进而实现人民币在经常帐户项目下的可兑换。
此外,要尽快地健全金融法规,目前,急需出台的是《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和一些对金融机构监管的条例,以促使我国金融管理体系走向法治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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