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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者受到处理被打击者讨回了公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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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1-05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

  打击报复者受到处理被打击者讨回了公道
你报1992年1月11日第五版发表记者写的题为《违纪者检讨了之举报者反被“双开”公道吗?》的信访调查后,省委、省纪委领导十分重视。见报第二天,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冯芝茂即通知雁北地区纪委认真查处,将此事报告省委。16日,省委书记王茂林要求省纪委通知省税务局立即派人协同雁北地区纪委和税务局把此案妥善解决,给人民日报回音。20日,由雁北地区纪委牵头,省税务局、雁北地区税务局和应县纪委派人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很快赴应县,对应县税务局唐秉仁反映该局局长杨树春有关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期间,省纪委负责同志多次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对有关问题的认定进行了研究。调查结果表明,唐秉仁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杨树春的主要错误事实是:1、1990年9月,在组织上对唐秉仁反映杨树春问题进行查证落实期间,杨因外出办事提出要带公章遭唐拒绝后,杨利用职权作出对唐免职、调离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决定。“双开”虽因上级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未执行,但杨的错误作法已构成借故打击报复行为。2、杨树春接受基层税务所的超收分成奖4600元,属不正当所得。3、应县税务局违反国务院对控购商品的有关规定,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录相机,并长期不入固定资产帐,不入库,而由司机长期私用是错误的,杨树春对此负有责任。
根据杨树春所犯错误,7月4日,应县县委常委会议决定:给予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雁北地区税务局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调离应县税务局。9月25日,雁北地区税务局党组会议决定:给予杨树春行政记大过处分。10月、11月相继宣布了对杨的党纪、政纪处分。杨已于11月调离应县税务局。
对唐秉仁反映问题期间,因受打击报复而在工龄计算、工作安排等方面所受的影响,雁北地区纪委建议应县税务局给予恰当解决。8月11日,省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唐秉仁按其原任应县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的相应职务安排工作(应县税务局在考虑安排)。对唐的工龄计算问题,省税务局已于1991年5月6日发文批复雁北地区税务局,给予合理解决。
中共山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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