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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族法制做好民族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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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0-2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加强民族法制做好民族工作
本报评论员
经国务院批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颁布施行了。这两个条例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就新形势下进一步保障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上的又一丰硕成果,对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民族工作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我国有辽阔的地域,悠久的历史,各民族形成了既有一定的聚居区域又杂居散居的分布格局。国家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和各种法规性文件来保障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教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平等权利,用法律手段调整我国民族关系,是党和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手段,新中国成立4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法体系。《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颁布,为我国散杂居民族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证。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全国各族人民正意气风发地朝着这个目标阔步前进。新的形势对民族法制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到本世纪末要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的目标,这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民族法制工作者付出艰苦的努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民族法的贯彻实施是民族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在高度重视民族立法的同时,要高度重视民族法规的贯彻执行,克服有法不依的现象。这就需要有关地区和部门把握散杂居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并认真贯彻落实。希望各地把两个条例的宣传切实抓好,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知法守法。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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