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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教师法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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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0-27
第4版(要闻)
专栏: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分组审议教师法草案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张宿堂、实习生滕礼)“制定一部教师法,对提高教师的地位,稳定教师队伍,发展教育事业非常重要。”出席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委员们在审议教师法草案时,对制定这样一部法律的必要性达成了较为普遍的共识。
昨天和今天,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成四个小组对教师法草案进行了认真而热烈的审议。
林宗棠委员认为,教育是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基础和根本,振兴中华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的肩上承担着神圣的历史使命,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教师在教育中的地位、在社会上的地位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的教育现状和教师队伍都存在着不少问题。不少委员对此持相同见解。陶大镛委员提出,当前教育问题十分严重,突出地反映在教师队伍不稳、教师严重流失、后继乏人等方面。教育工作的关键是教师,如果现在不重视解决教师队伍的问题,势必影响我国下世纪的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因此,教师法草案中对教师的地位应有更为明确的规定。
张寿委员说,当前一方面是教育经费不足,另一方面学校也存在浪费和乱收费的现象,一些教师的第二职业超过了第一职业,这对教师的形象、对教学质量都有较大影响。
许嘉璐委员提出,教育同样必须进行改革。改革包括好多方面的内容,其中一个突出的方面就是依法治教。
要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待遇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委员们对此反映强烈。戴杰、何浣芬委员认为,法律草案对教师的工资水平应明确规定,不是不低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而是应当高于或相当于同级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吴长淑委员、列席会议的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尹俊认为,关于教师的待遇问题,大家都十分关心,现在草案中的规定不尽人意,像“优先”、“方便”等用语,写上去也难以操作,建议改为具体的、明确的、可操作的语言。教师待遇问题的解决,关键是各地政府应注重对教育的投入,这方面的内容应明确表达出来。
伍精华委员说,对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有双语教学任务的地区,对掌握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教师待遇应有特殊规定,这样可以鼓励内地教师到少数民族地区任教。
讨论中,委员们还就拖欠教师工资,教师的住房、医疗待遇,教师素质的提高,中小学的摊派等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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