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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的新的经营组织形式关于农村的股份合作制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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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0-29
第5版(理论)
专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探索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的新的经营组织形式
关于农村的股份合作制问题
马洪
在当前的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中,股份合作制在许多地区勃然兴起。这是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改革不断深化过程中,农民群众和农村工作干部又一个新的创造,值得引起大家重视。
我认为应当高度重视股份合作制的地位和作用。近年来,我国农村中的股份合作制发展很快,这是有其必然性的。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农村中属于集体的和属于农户自有的资产,都有很大幅度的增长,因此,清晰产权、保障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一种迫切要求;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农民的家庭经营单位,又都希望能逐步地扩大生产的合理规模、提高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以提高经济效益。上述这两种要求的结合,客观上就要求找到这样一种资产经营形式或经济组织形式,它既能满足清晰产权、保障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又能达到使分属于不同所有者的资产,能实现联合经营、从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而股份合作制,正是顺应了这两方面的客观要求才应运而生的。
我国农村中的股份合作制,大体上有以下几种主要的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在改革原有的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中发展起来的股份合作制。对乡镇集体企业较早实行股份制改制的,是山东省淄博市的周村区等地方。这类地方,乡镇集体企业发展较早,集体经济是乡镇企业中的主体力量。但在发展中,原有的乡镇集体企业也产生了一系列新问题。主要问题有:①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清晰。不少乡镇企业,原来是大队或公社办的社队企业,兴办这些企业时,原来的生产队都投了资,或是原来的大队给公社的企业投了资。农村改革中,人民公社撤销了,社队之间的行政和经济隶属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投资者要求明确企业的财产关系,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提出了对原有的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问题。②原有的乡镇集体企业,都是以社区为单位兴办的,有很大的封闭性。资产不能在社区间流动,也难以吸收社区外的投资,这就很难适应生产力不断发展、生产要素流动和重新组合的要求。而要解决这个问题,显然也需要对原有的乡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事实证明,对原有的乡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不仅有助于清晰产权和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有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而且有助于乡镇企业实行政企分开,增强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种类型,是农村的私营和个体企业,为了解决自身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而实行的股份合作制的改造。这种类型发展得比较早的,是浙江省的温州地区和安徽省的阜阳地区。这类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不强,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比较少。改革以后,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兴办了不少私营或个体企业。这类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扩大生产规模的资金不足,二是雇主和雇工之间收入差距较大,逐渐使劳资矛盾突出。而采用股份合作制,一是可以吸纳新的投资,二是让员工入股或将一部分利润转为员工的工资、福利基金,可以缓解劳资矛盾。因此,有相当数量的农村私营或个体企业采用了股份合作制这种形式。
第三种类型,是农村社区性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较早实行这种形式的,是广东省的广州天河区和宝安县的横岗乡。这种类型大多产生在城近郊的发达地区。近年来,由于城市发展很快,城近郊农村的耕地被大量占用。一方面,被征地的乡村得到了数额可观的耕地补偿款,一方面,失去了耕地的农民又必须寻找新的就业岗位。这些地方,既没有把耕地占用的补偿款简单地分掉,也没有把这笔资金以传统的行政办法来办集体企业,而是通过股份合作的形式,既明确了村民应有的财产权益,又集中使用资金,兴办了一系列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从而增强了集体经济的凝聚力。
第四种类型,是以农业生产为主体的产前、产后服务相结合的股份合作。如像过去的农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的形式。
上述几种类型表明,股份合作制具有相当强的适应性,它在深化农村改革的过程中,将会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是肯定无疑的。
农民之所以认可、选择股份合作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种形式,既避免了损害农民利益的财产归大堆,又实现了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资产的联合经营。这正是股份合作制的生命力所在。
有些同志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不规范的经营形式。因为股份制和合作制毕竟是两种规范、两个范畴。这种看法应该说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这个道理,必须结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来作分析,才能解释为什么农村会出现股份合作制热的现象。我们都知道,股份,是资产集聚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可以被多种经营方式所采用。有限股份公司要采用股份这个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也要采用股份这个形式。而合作经济组织,除了劳动者的联合之外,其最初投入联合经营的资产,实际上也只有通过入股的形式,才能集聚起来。因此,运用股份形式,本来就是合作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过去我们长期在农村实行单一的集体公有制的经营形式,以至使人们忽视了股份形式与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内在联系。过去,农民没有属于自己的资产(指生产性固定资产),社队之间的资产还常常被平调。现在不同了,农民已经积累起了一定数量的属于他们自己的资产,集体组织之间的资产也不能被随意平调。要实现联合经营,采取什么方式来集聚资产呢?不能剥夺农民、不能平调资产,不能再搞资产归大堆。那就只能采用股份这种形式。因此,我认为,叫股份合作制,不是把两个不同范畴的东西硬拉到一起,而是为了强调搞合作经济实际上必须借用股份这种形式。之所以要强调这一点,那是因为农民吃怕了财产归大堆的苦头。当然,现在的股份合作制组织,其内部的经济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它们的发展过程也会逐渐地表现出差异性。现在的股份合作制组织,有一部分将来会逐步地走向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而另一部分,也完全有可能走向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但这需要有一个发展和引导的过程。重要的问题在于,股份合作制,为农民提供了一种既保障其财产权益,又实现了联合经营的形式,同时又为农民提供了一种选择未来的更规范的经营形式的机会。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和支持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并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地加以引导,使之逐步地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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