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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矛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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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1-01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矛盾
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教授谢辰生
最近一段时期,一些文物在建设过程中遭破坏的情况不断发生,甚至部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像广东虎门靖远炮台、四川都江堰、河南新郑郑韩故城等,也未能幸免,已经给国家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造成重大损失。从全国范围来看,这种情况仍在继续发展。这是一个决定文物的存亡绝续的严重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严肃对待。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就是有法不依。《文物保护法》对于处理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报批程序以及人们在保护文物方面的行为准则和违法责任,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1987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作出与这个法律相抵触的决定。”目前有些地方的领导人和决策者片面追求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置法律于不顾,不听劝阻,强作决定,导致文物破坏。这完全是一种违法行为,国家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制止,直至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但从根本上讲还是认识的问题,即怎样正确认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问题。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既包括物质文明建设,也包括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抓好了,可以更好地保证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文物是我们祖先勤劳和智慧的结晶,是联结中华民族的强大精神纽带。作好文物保护并充分发挥其在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因此,对于各地党政领导来说,绝不能把祖国文物当作包袱,而是要像李瑞环同志所讲的那样,“以对祖国、对民族、对历史、对子孙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好”。
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地上地下遗产极为丰富的国家搞建设,往往会与文物保护发生矛盾。如何处理好二者关系,早在50年代,在周恩来总理的关怀下,就确定了“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文物保护有利,又对基本建设有利”的方针。也正是周总理在五六十年代亲自处理解决了北京北海团城、古观象台等的保护问题,为我们提供了贯彻“两重两利”方针的范例。
当前,党的基本路线确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文物工作从总体上说,一定要围绕和服务于这个中心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处理一个具体建设项目与文物保护的矛盾,就不能简单地要求文物必须让路,而是应当从实际出发,对不同性质的矛盾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一般地说,不可移动的文物是不能搬迁的,不仅要保护文物本身,而且要保护与之相关的环境,这是经过100多年不断探索和总结,为国际社会普遍确认的原则。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有的文物也可以搬迁,50年代山西永乐宫的搬迁就是一例。但对像古观象台、虎门炮台这样的文物,就绝对不能迁移,只要离开原来位置,它的固有价值就全部消失了。实质上是破坏了一处真文物,又另造了一个假古董,是违反文物保护原则的。因此,在解决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矛盾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根据文物价值的高低和基建要求的条件,权衡利弊,区别对待,妥善处理。保护好祖国珍贵文物体现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这也是大局。那种认为只有文物给基建让路才是顾大局的观点是不对的。
依法办事,是贯彻“两重两利”方针的前提和根本保证。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凡是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如工厂、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在选点、定线的时候,就要由建设部门和文物部门共同协作,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要确定保护措施,列入设计任务书。并且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内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只有这样,才能使许多可能发生的矛盾得以事先解决。反之,等到矛盾已经发生再来处理,就很难达到“两利”,其后果往往不是文物遭到破坏,就是经济蒙受损失,不论哪种情况,归根到底,都是国家、民族利益受到损害。这是建国40年来在工作实践中取得的一条基本经验。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方针,是中央确定的当前文物工作方针。依法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的矛盾,是贯彻这个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各项建设方面的信息,主动地为建设部门提供文物分布情况,密切协作。凡是重大的文物保护措施,一定要经过认真地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做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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