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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应该参与监督防止房地产业无序经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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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1-06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探讨与研究

  公证机关应该参与监督
防止房地产业无序经营
编者按: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已成为海内外开发商投资的“热点”,由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诸多法律问题,除需要法律的帮助和保障外,公证机关也必须参与其中。为什么呢?下文的看法值得参考。
盖房子首先必需有土地。我国城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土地出让、转让仅指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转让都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合理、有偿和有期的原则。有公证机关参与,可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能依法有序公正合理地进行。我国自1987年9月,深圳市有偿出让第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来,许多地方在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引入公证机制,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应。但仍有不少地方忽略了公证的作用,以“行政意志”左右各方,缺乏在公证部门监督下的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结果让一些不法开发商钻了空子,以低价获得土地后,转手以高价炒卖,从中谋取暴利,使国家应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白白流失。由此可见,要合理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完善我国土地市场模式与结构,必须充分发挥公证在土地出让、转让中的法律作用。
房产经营与消费,涉及房屋买卖、出租、抵押、典赎、委托以及维修、养护等一系列经济活动。它们直接关系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房地产市场流通领域的关键,焦点主要集中在房屋的价格、质量、产权产籍及维修管理等方面。据有关部门统计,今年在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中,因不履行合同,擅自提高房屋售价;使用不合格建材,导致房屋质量低劣;以及商品房售后无人管理维修,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投诉就占总投诉量的70%以上。这些问题症结就在于:对房屋经营者缺乏法律约束,而对房屋购买者又缺乏法律保障。因此我认为,凡在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合同契约,都应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合同条款内容逐项审核,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都得到维护和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
为了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我国许多城市政府都在着手大规模对旧城进行改建。但在旧城改建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尽管1991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规定“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公证的作用并未被充分重视。因此,在旧城改建中,对房屋拆迁应通过公证机关,依法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这对于预防房屋拆迁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加快城市改造步伐,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东城公证处张殿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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