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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适应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教师队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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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1-08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建设适应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教师队伍
雷洁琼
自1986年开始起草,历时七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最近经人大常委会通过、江泽民主席公布,并将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之后的又一部教育大法。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师法》的颁行不仅是教育界的一件大事,更是关系民族前途、国家命运的大事。实施《教师法》,为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广泛宣传、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教师法》,是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是今后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们的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建设。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政府通过增加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福利待遇、设立教师节以及大力发展师范教育和师资培训事业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使得我国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都有所提高,教师素质有所加强,教师队伍不断壮大,基本形成了一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师资队伍。与此同时,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得到提倡,一个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的社会环境正在逐步形成。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从总体上说,教师对于社会所作的实际贡献,远远没有在他们所获取的报酬中得到公平的体现。在我国国民经济12个行业中,教师的工资收入已由1991年排位第9,降至去年排位第10。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比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低8.2%。更有甚者,近一二年,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日趋严重。从各地情况来看,一是拖欠面广,不仅拖欠民办教师的补助费,而且拖欠公办教师工资,全国20多个省、市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拖欠现象;二是拖欠数额大,据1992年统计,拖欠教师工资共14亿多人民币;三是拖欠时间长,拖欠三五个月是常事,甚至有长达6年的。拖欠教师工资如此严重,是建国以来从未有过的。医疗费报销难、住房难、子女就业难是目前教师普遍面临着的困境。教师队伍严重不稳,骨干教师、青年教师大量流失,师范院校生源严重不足,招生质量逐年下降。教师后继乏人,已经给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教师问题的症结何在?关键在于对“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思想认识不到位,造成政策不到位,措施不到位。尊师重教需要思想教育,更需要法制保证。《教师法》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本法制定的目的,即“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要真正达到这个目的,就要认真、全面贯彻《教师法》。
首先,各级政府要带头执法。《教师法》规定,各级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应享受的权利,如“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以及教师应获得的工资、住房、医疗诸方面的待遇,也必须由人民政府制定相应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才能得以实现。同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责任依法加强教师管理工作,使他们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严重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大案要案要公之于众,以案释法。
其次,要依法创造一个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环境。全社会各行各业、方方面面都要知法执法。实施《教师法》,就要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人民教师是培养革命后代的园丁,他们的创造性劳动,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尊重”,又说,“整个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人民教师是人类社会文明的建设者和传播者;当今世界,离开了教师的工作,任何继承、发展、创新都不存在。尊重教师就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就是关心国家的未来。我们宣传教师法,不仅要宣讲法律条款,更要向我们的干部、群众讲清这个道理,让它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要使教师普遍受到社会的尊重,就要使教师享有与其地位和贡献相适应的待遇。从世界各国来看,凡是教师社会地位较高,受到尊重的国家,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教师优先或优惠于社会平均水平的较高经济、福利待遇。《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也提出了“教师的工资水平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同类人员大体持平”,“在住房和其他社会福利方面实行优待教师”的政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大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努力使教师成为最受人尊重的职业,更是当前稳定教师队伍,调动教师积极性的关键措施。要做到这一点,除前面所讲的各级政府应负的职责外,还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对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援。
《教师法》的颁行,对于广大教师是极大的鼓舞和鞭策,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教师的重视和关怀,同时也对教师寄予殷切的期望。教师既要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要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为人师表是教师的全部工作”,依法尽职,才能做到为人师表。人们习惯用“春蚕”、“蜡烛”比喻教师,无私奉献的精神是教师的优良传统,也是这个职业的特点。在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还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的奉献精神不是过时了,而是更需要教师们发扬提倡,身体力行。唯有这样,教师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也才值得社会的尊重。
期盼已久的《教师法》已经颁布。我们相信,只要各级领导和各行各业都能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全面贯彻《教师法》必将有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把我国的教育事业推向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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