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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不可抵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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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1-09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制沙龙

  功不可抵罪
王正华
据悉,某地一个曾被称为“优秀企业家”、“改革能人”的厂长,因贪污公款被法院依法判处5年徒刑后,很不服气,认为自己过去为振兴企业立下了“汗马功劳”,现在犯了罪应当从轻处理。同时,厂内外也有少数人觉得对这个有“功”的厂长判刑太重。
这件事向人们提出了一个问题:一个有“功”之人,犯了罪是否可以将功抵罪、从轻处罚?回答自然是否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说,没有任何人可以因为功绩大或地位高、名气响而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而且,作为有一定功绩或有一定地位、名气的人,更应该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反之,如果谁以“功”、“名”自傲,蔑视法律,甚至胡作非为,最终就难免法律的制裁。原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企业集团公司董事长禹作敏,对大邱庄的发展确有一定的“功劳”,“名气”也不算小,但他犯了罪,照样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一方面表明禹作敏这个“疯狂的庄主”罪有应得,更重要的是显示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神圣不可侵犯。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我们一度在宣传及执法方面出现某些片面性,致使一些人产生了“功可抵罪”、对能人犯罪可以“网开一面”的错误认识。从近年来揭露出来的一些“有功之臣”犯罪的情况看,这些人之所以由“功臣”成为罪犯,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他们在有“功”之后忘乎所以,以至不顾法律的约束而为所欲为,终于一步步走向了犯罪的深渊。因此,我们现在重申和坚持“前功不抵后罪”的原则,既是端正视听、维护法律严肃性的需要,也是在向一些曾经为党和人民做出过一定贡献的人敲响警钟:切不可自恃有功而目无法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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