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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等十四个部委联合通知各地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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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1-07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公安部等十四个部委联合通知各地
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
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公安部等14个部委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工作,充分发挥居民身份证的社会效益,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
通知强调,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在办理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等活动手续时核查居民身份证,使核查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通知要求各部门在业务工作中,在签发、登记、注册涉及公民权益事务的有关证件、簿册、证书、表格、单据、票券、卡片时,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项内容的,均以公民本人居民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为准。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在办理下述23项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事务时,必须核查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1)办理选民登记;(2)办理兵役登记;(3)办理婚姻登记;(4)办理收养登记;(5)报考各级、各类高等学校或者中等职业、专业学校、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注册;(6)办理聘用、雇佣和离退休手续,进行劳动力管理,申请社会保险;(7)办理公证事务;(8)参与诉讼活动;(9)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申请开办各类企业;(10)办理个人信贷事务;(11)办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12)领取社会救济,办理五保供养手续;(13)办理搭乘民航飞机,凭证明交运、提取货物、行包手续;(14)办理凭证明提取铁路、公路、水运货物、行包手续;(15)投宿旅店(宾馆、饭店、招待所)办理登记手续;(16)提取汇款、邮件;(17)提前支取定期储蓄存款,支取异地储蓄存款,储蓄存单、存折及印鉴挂失,未在银行开户的收款人持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汇兑凭证、现金支票、旅行支票向银行支取款项,个人买卖股票;(18)申领信用卡,使用信用卡购物、消费或者向银行提取现金;(19)办理税务登记等纳税事项;(20)办理寄卖、拍卖、典当、租赁手续和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21)办理印刷业务;(22)刻制印章;(23)各部门认为需要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以证明身份的其他事项。
通知还指出,对于法律规定不发给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和应当申领但尚未领到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权益事务时,16周岁以下的公民应当以户口簿或者学生证证明身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官兵、文职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应当分别以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或者军队离退休干部证证明身份;应当申领但尚未领到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正待补领的公民以及16周岁以上常住户口待定的公民,应当以临时身份证证明身份。
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核查居民身份证时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核对检查公民本人居民身份证的相片和基本身份内容,登记有关项目和居民身份证编号,并注意甄别证件的真伪。
联合发出通知的其它单位是:国家教委、民政部、司法部、劳动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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