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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坛官司增多引人瞩目司法界人士呼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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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1-07
第4版(要闻)
专栏:

  文坛官司增多引人瞩目
司法界人士呼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北京一月六日讯记者李战吉报道:最近,记者走访了司法部门和中国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据司法部门披露,自一九八六年《民法通则》公布后,至一九八八年文坛诉讼形成第一个高峰,一九九二年又形成第二个高峰,案件主要涉及名誉权和著作权。仅据北京市统计,一九九二年前三季度法院受理的名誉权案达四十八件、著作权案达二十五件。
名誉权案件中,被告主要是作家或记者。其中一类案件是文体界知名人士诉新闻性作品失实。引起社会关注的有作家杨沫诉汪兆骞及山东科技出版社,歌唱家李谷一诉汤生午及《声屏周报》社,羽毛球教练王文教诉王俊璞、田学祥及《南方周末》等七家报刊等。另一类是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的生活原型状告作家、刊物、出版社。河北省遵化市的王国藩诉作家古鉴兹及作家出版社等,都以民事诉讼受理;浙江省宁波市的季新平诉作家夏真、王毅,则以诽谤罪起诉而列为刑事诉讼案。这类被诉讼的作品介于纪实文学与小说之间,都有涉及人物的情感世界和私生活的暴露性内容。还有一类是因文艺批评而引起的诉讼。一九九二年的最后一起名人官司是剧作家吴祖光因一篇随感文章而被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起诉。
著作权案中,原告为作家或作家的法定继承人。其中改编权诉讼,被告多为影视摄制单位;署名权、出版权、获得报酬权等诉讼,被告多为出版社,尤其以音像出版单位居多。侵权案中,也有少量的肖像权案。
据悉,有不少侵权纠纷经调解解决而没有诉诸公堂。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从一九八七年至今已收到投诉近三百件,其中一九九二年收到三十余件,绝大多数纠纷调解成功。这些投诉多为著作权纠纷,如出版社与作家不签订合同,忽视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作者和原发表单位同意而转载他人作品或将他人作品结集出版(尤其以热点报告文学为多)等方面。也有一些投诉为某些活动的组织者盗用名人名义而侵犯了他人的名称权。
此外,尚有一些人虽被侵权,但认为打官司“费时费力,得不偿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没有投诉或起诉。据了解,经法院一审判决的文坛官司大多为原告胜诉,被告不服而提出上诉。
司法界人士认为,文坛官司增多,既反映了文化人法制观念增强,正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反映出侵权人的法制观念淡漠。他们吁请专业和业余文化工作者进一步自觉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要因无知而被送上法庭;同时也要加强文艺创作、文艺知识的普及教育,不要把什么问题都弄到法庭上去。文坛官司,断案难度较大。一是因为名人告状,容易成为舆论热点,一些案情轻微的案件经舆论渲染,原告、被告掺杂了“争气”因素而使诉讼复杂化;二是因为诸如名人隐私权的保护程度、发稿单位对作品应负责任的范围、法律与艺术规律的区别与衔接等问题,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司法界人士建议新闻出版界人士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主动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凡涉及名人隐私的作品,尤其是各种《周末》发表此类作品,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对名人官司的报道应适度,不要追求“轰动效应”。文艺界人士则强烈希望早日制定有关专项法规,使文艺创作、文艺批评等能够按照自身规律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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