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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井未加防护致人坠井死亡应否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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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1-1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挖井未加防护致人坠井死亡应否赔偿?
编辑同志:
最近,某工程队在某村村南大路南侧5米处施工建筑楼房,为取水,就近挖了一眼水井,未加任何防护设施。一个8岁孩子到附近玩耍时掉入井里淹死了。孩子的父母要求工程队赔偿,工程队说是孩子自己掉到井里淹死的,与工程队无关,拒绝赔偿。请问:这样的纠纷应当怎样处理?
山东荣成市王基浩
王基浩同志:
你在来信中所述情况,是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从性质上说,属于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的地下危险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按照该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工程队为施工取水,在大路一侧5米处的施工现场挖的井,属于本条规定的地下危险工作物范围,工程队应当在水井旁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发生意外。工程队未按此规定去做,造成他人坠落井中淹死的后果,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另一方面,受害人只有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负有监护责任。监护人放任自己的被监护人去村外玩耍,对受害人来说,这本身就具有危险性,监护人属于未尽监护义务。因而,小孩坠井致死,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亦是致害原因之一。监护人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对这一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和第119条的规定,受害人的丧葬费等损失,应由工程队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受害人的父母也应承担一部分损失。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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