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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立法先行一步——上海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探索之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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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1-16
第1版(要闻)
专栏:

  经济立法先行一步
——上海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探索之四
本报记者 郭伟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有规则的、规范的经济行为。市场经济呼唤法规,是因为市场经济需要法规的支撑。
上海作为传统的工商业城市,对市场经济的培育与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应该也有条件在经济立法方面先行一步。在上海,这项工作如同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样,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并不断地在“量”的基础上,实现“质”的提高与飞跃。
江泽民、朱镕基同志主持上海工作时,就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商品经济规律及其特点给予极大的关注,并为推动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经济立法方面进行了大量开拓性的工作。江泽民曾要求抓好“三制”,即法制、体制、编制。他认为,抓住了这三制,就是把工作抓到了点子上。因此,早在1987年,上海市政府就在先行颁布一系列关于投资、土地使用、经济横向联合,新兴技术与新兴工业、专利许可合同等经济法规的基础上,作出了《上海市制止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及《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的重要规定,为制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正当竞争进行了探索。同样,在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方面,由于一开始就制订了法规,有章可循,保证了土地批租,旧区改造工作的健康开展。去年,上海市批租土地201幅、700余万平方米,收入19亿美元,相当于全年地方财政收入。但是,没有出现大的问题和漏洞,这是与加强土地批租立法工作分不开的。
从理论上来说,在经过市场经济的充分实践以前,一般是难以进行市场经济的立法与制订法规的。但是,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已经经历了“市场调节”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过程,又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前车之鉴。因此,就有可能以“超前意识”进行相应的经济立法,从而在宏观上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缩短培育市场的时间。1988年,上海市进一步制订了《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这是我国自1949年以来,第一次在票据转让,流通方面作出的规定。起因是他们已经看到,汇票、车票、支票等票据在流通与贴现转让方面的功能,作为信用手段、支付手段,以及解决、兑现“三角债”的作用。实际上,票据的流通是现代社会金融业发达的标志。可见,上海市当时已经较多地考虑到了市场的因素。
邓小平同志1992年春南巡谈话发表以后,给上海这个传统的工商业中心注入新的活力。由于上海在交通、信息、消费、生产、资金(股票、证券、外汇)融通方面具有便利条件,各类生产资料的交易十分的活跃。为了推动各类市场的健康发育,上海市分门别类地作出了一系列规定。1992年,上海市与物资部联合制订的《上海市有色金属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就为上海金属交易所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这一基础上,上海金属交易所又制订了《商品期货交易规则》、《会员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等6项规定,对交易进行了有效的约束与指导,保证了规范化、标准化的期货交易。今年7月,上海市在开设粮油交易所的同时,又制订了《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使这个所从一开始就建立在一个高起点上,按照国际惯例操作,进行标准化合约的期货交易。期货交易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重要形态,在我国还是刚刚起步。上海在期货交易的立法实践与管理上,为制订全国统一的期货交易法规作出了贡献。从长远来看,由于社会主义大市场、大流通的开展,市场已经突破了地域的局限。因此,市场经济的立法也应当朝向全国性的、统一的方向。
由于经济立法的复杂性与广泛性,因此,就目前来说,还不能说上海的经济立法实践已经完善或趋于完善。许多已经制订的法规,也因新的情况,尤其是市场经济深层次的发展而显得不足。尤其是一些全新的市场形态,如房地产、证券等等。其发展的速度、扩张的规模都是前所未有的。在生产资料市场上,也存在着现有立法已经不能包括的方面。据保守的估计,上海已有数万家生产资料经营单位。而实际有多少,谁也不知道,“热度”完全不亚于房地产市场。即使在号称已经“有了真正的期货交易”的期货市场上,也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规范。这只是说明,经济立法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需要持续不断地努力。
上海市加强经济立法的实践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法规,因为这是建立市场经济的重要环节。市场经济所形成的空前的激烈竞争,也需要有空前的努力来加强立法与法规的建设。在一场没有规则的“球赛”中,谁都不会是真正的赢家。虽然有人会得分,但是,这根本无助于提高竞赛的水平。统一法规,健全法规,发育市场,提高市场的水平,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并且已经非常实在而又迫切地提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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