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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行政级别作奖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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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1-16
第1版(要闻)
专栏:今日谈征文

  不能用行政级别作奖励
  赵振宇
据说,某县有个规定:乡镇企业完成100万元利税的可享受县里副局级待遇;完成200万元的可享受县里正局级待遇。另外,某地区还规定:县财政收入超过1个亿的,可享受副地级待遇。
经济效益成为衡量人们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这确实是一件大好事。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地区的经济较之内地发展迅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乡镇企业办得好,贡献大,所创造的利税在当地的财政收入中占了很大的比例。对于这些企业和企业家,予以嘉奖和表彰是完全应该的。但是,用行政级别待遇作为奖励的手段却是不妥当的。
我们常讲要把企业推向市场,那么,对企业的奖励也只能按市场经济的规律来办事,而不能套用过去的老模式。企业的效益好了,地方的财政收入多了,完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提高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待遇,而不必去追求什么行政级别。上级主管部门也不必用官阶作为调动地方积极性的“诱饵”。把经济效益和行政级别紧密联系在一起,用官阶的高低来衡量企业贡献的大小,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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