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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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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1-14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应当责令其说明来源。被告人拒不说明或者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不能证实的,其差额部分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数额标准的,或者被告人取得财产的行为构成贪污、受贿及其他犯罪的,应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查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对被告人的财产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应予追缴。
(10月24日《法制日报》亚妹文德旭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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