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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三级分税制:责权利分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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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1-18
第7版(国际专版)
专栏:

  德国三级分税制:责权利分明
德国的税收平均占年国民生产总值的24%左右,1992年国家税收总额为6600多亿马克,税收收入在联邦、州和州下属的市镇三级政府之间分配和使用。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共有16个州,约1万个地方行政区域。主要税种有10多个,其中工资税、公司税、营业税、石油税和交易税等5个税种收入占税收总额的4/5。按规定,关税、烟草税、保险税、资产流通税、石油税等12个税种归联邦所有;财产税、汽车税、遗产税、酒类税、土地买卖契约税等归州所有;土地税和地方消费税等归市镇所有;还有几项是三级政府共同分享,如上述工资税等最重要的5个税种;联邦与州共同分享的是公司所得税和流通税;此外,还有州与市镇的共享税。联邦所得税收大约是税收总额的50%,州占总额的35%左右,市镇约占14%。当然三级政府所得的比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德国政府经常根据各地经济发展速度和财力的变化调整税收分享的比例。例如,1982至1989年联邦保留的税收仅占总额的45.3%,两德统一后,联邦所占份额上升到49%。
联邦、州和市镇三级政府所分得的财政收入不等,其使用目的也不同,各有明确的分工。市镇当局的任务主要是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如水、电、煤气的供应,清除垃圾和维修道路等;各州的任务以繁荣文化、发展教育为主,此外还要维持本州的治安;联邦政府则要负责社会福利、国防、外交、交通、通信、农业、城建、卫生和环保等,其中有些任务是同州和市镇分摊费用共同完成的。
但是,各地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结构有很大的不同,税收能力也有很大差异。为了缩小州与州、市镇与市镇之间的贫富差别,联邦政府还要通过多种途径调余补缺。一种办法是上级政府将部分收入交给下级政府使用;另一种是上级政府出资承担本应由市镇一级完成的任务,如联邦政府帮助各州扩建大中院校、医院,国家或州政府帮助地方建筑公路、搞城市和住房建设等;还有收入较少的州,可以依法多留按人口平均计算的销售税,联邦政府还将占总额1.5%的销售税收入给这些州;此外,一些财力宽裕的州必须将部分收入直接转交给财力较弱的州。德国联邦参议院每年要就上述种种税收平衡问题作出决议,交政府执行。德国统一后,为了确保东部5个州的财力,专门建立了“德国统一基金”,其资金由国家和原西部各州共同分摊。国家每年至少有1500亿马克用于援助东部经济建设。
当然,收入和支出总是一对矛盾,想办的事情有时超出财力实际允许的限度,因此赤字也不能完全避免。两德统一后资金需求大增,支出大大超过收入,政府债务达1.3万亿马克。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德国各级政府也向资本市场借贷,但需要注意不能引发严重的通货膨胀。
三级分税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协调和均衡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在贯彻执行方面,又注意不使相对落后的地区躺在上级政府的钱袋上吃闲饭,鼓励各地区创造吸引投资的客观环境,以创造更多的劳动岗位,增加税收,从根本上改善各地政府的财力。
本报记者徐步青(附图片)
图为设在德国汉堡的组装厂正在生产欧洲空中客车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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