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4阅读
  • 0回复

国务院批转三部委有关试点意见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1-19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务院批转三部委有关试点意见
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国务院最近批转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三部委的《意见》中说,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国有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活力,加快发展第三产业。首先在商业(包括商业、粮食、供销)、物资企业中选择少数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在进出口工作方面有一定基础的企业,进行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试点。经批准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应做到进出基本平衡,其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经营范围相一致。试点商业、物资企业在国家有关进出口的政策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的待遇。
三部委在《意见》中提出,试点商业、物资企业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年进出口额在规定数额以上且出口额一般不低于规定进出口额的1/3。
三部委还对试点企业的申报及审批程序作了说明。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