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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就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答记者问税负基本保持现有水平外资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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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1-19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就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答记者问
税负基本保持现有水平外资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本报北京11月18日讯新华社记者丁坚铭、本报记者李建兴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鑫今天在此间强调,最近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其目的是使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朝着法制化、规范化和合理化的方向发展。他说,这次修改税法遵循了不使纳税人税收负担过多增加和总体税负有所降低的原则,从总体上来说,大多数纳税人的税负有所降低;少数纳税人税负稍有提高。
金鑫今天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介绍说,近十多年来,我国的个人所得课税制度是由三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即个人所得税法、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这些税收法律、法规的施行,对于促进我国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逐渐暴露出了一些矛盾和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对同属个人所得,区别对象,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种,法律上显得不规范;费用扣除偏低,名义税率过高;征税范围、应税项目不全,减税、免税政策不完善。因此,必须加以修改。
金鑫说,税法的修改工作早在1990年就已开始酝酿,由于这部税法的修改直接影响着每一位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税法的修改中,我们坚持了这样一个指导思想,即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合并税种,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强化组织财政收入和适当调节个人收入的职能,维护国家权益,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使个人所得课税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经济和改革开放服务。
金鑫介绍说,与1980年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相比,新税法作了重要修改,其中包括税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国际惯例,引入了“居民”概念,以便区分纳税人纳税义务的有限性和无限性;根据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列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等五个应税项目;适当调整了税收负担,并增加了一些减税、免税规定。金鑫强调,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是我国个人所得课税制度的重大改革,但有了税法还不够,还必须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建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以保证税法的贯彻实施,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为此,要普遍建立个人纳税申报制度,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进程,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核制度。
在谈到明年工商税制的改革时,金鑫说,明年工商税制的改革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从明年起先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下一步再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是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二是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三是改革流转税。改革后的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普遍征收增值税,并选择部分消费品交叉征收消费税。对不实行增值税的劳务和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四是改革地方税制,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税种要撤并,同时按需要开征一些新的税种。
金鑫最后特别强调,这次税制改革总的税收负担将基本保持现有水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优惠政策也将保持不变。当然,具体到每个纳税人,税收负担必然会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这是正常现象,相信大多数纳税人是会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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