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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尚方宝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谈消费者权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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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1-21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法律知识ABC

  消费者的尚方宝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谈消费者权利
本报记者苏宁
记者: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了哪些消费者应该享有的权利?
胡康生:消费者的权利概括起来说,主要包括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知悉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公平交易、依法获得赔偿、依法成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获得有关消费知识、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得到尊重、进行监督等9项权利。国家通过专门立法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该法第七条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和第十一条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消费者应当加强自己的权利意识,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如何保障消费者的这些权利得到实现?
胡康生:该法从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和消费者要求赔偿的程序两个方面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该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是关于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法律责任的一般规定。同时根据实际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对经营者以实行“三包”、邮购、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法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尤其是针对当前假冒伪劣商品猖獗,消费者容易受到损害的情况,专门在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加倍赔偿损失。这一条是对消费者权益高水平保护的规定,在国际上都是先进的。它的意义在于国家支持11亿消费者围剿假冒伪劣商品,制裁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记者:从法律条文来看,消费者的权利确实得到了充分体现。但如果经营者不履行其法律义务时,消费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胡康生: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争议的5种解决途径。如果与经营者无法协商解决,可以请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消费者协会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解决了不少实际问题。这次法律对消费者协会的职能等作了明确规定,将促进它的发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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