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7阅读
  • 0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联合通知 来中国大陆演出收入应依法纳税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1-21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联合通知
 来中国大陆演出收入应依法纳税
本报讯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最近联合发出通知,对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以个人或团体名义,来我国、来大陆从事文艺演出和体育表演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作出规定。
通知说,凡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来华、来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活动,符合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免税条件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税收协定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
通知规定,外国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来华、来大陆从事演出或表演,对其取得的收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暂行条例》及我国政府同有关国家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征税。
任何单位对外签订的演出或表演合同中,不得列入包税条文。凡违反税法或税收协定的规定,在合同中擅自列入的包税条款,一律无效。
通知要求,对外或港、澳、台演员,运动员按照合同进行演出或者表演取得的收入,主办单位或接待单位应在演出或表演结束后,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对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应纳税款的单位,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