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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中的十个法定时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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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1-21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选举法中的十个法定时间
一、选举的时间:选举日由区、县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日一经确定,就是制定选举工作各个阶段具体时间安排的依据。
二、计算公民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选民必须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计算以选举日为准。凡是选举日当日二十四小时以前出生的公民都具备选民的法定年龄条件。
三、公布选民名单的时间: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三十日以前公布。
四、处理选民资格申诉的时间: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申诉人起诉和法院判决时间: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六、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各选区对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如实报送选举委员会。所有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二十日以前公布。
七、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于选举日的五天以前公布。
八、停止对代表候选人介绍的时间: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以后,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九、宣布选举结果的时间: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后,各选区分别宣布。
十、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时间: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十一月三日《光明日报》黄地文华迪康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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