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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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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1-22
第5版(理论)
专栏: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

  略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刘国光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十四届三中全会制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框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梁柱和支点。
公司法人制度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它的主要特征和进步意义在于:第一,产权关系清晰;第二,权利责任明确;第三,形成调节所有者、法人代表、经营者和职工集体之间关系的制衡和约束机制;第四,便于筹集资金,为扩大生产规模,实行资本社会化创造了一种好形式。
规范的公司制企业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是国有企业改造为现代企业的有效方式。
国有企业改组为现代法人企业,必须加强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管理。政资分开,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分开。
为了给公司制改组提供规范,《公司法》的制定刻不容缓。
十四届三中全会制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框架。这个框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梁柱和支点,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本文就这个问题谈点个人的学习认识。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要有健全的市场活动主体。在多种类型的市场主体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企业。十多年来,国有企业的改革始终处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地位。这一改革主要沿着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方向,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进一步促进了企业自主权的落实,为企业进入市场奠定了基础。
但是,迄今为止,国有企业的改革措施,基本上是“放权让利”思路的产物,没有触及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企业制度本身的改造。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产权不清、企业自主权不落实、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以致企业活力仍显不足,企业行为难以规范,经济效益不够理想。事实证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必须解决深层次矛盾,由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政策调整转为以明晰产权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制度创新,探索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的有效途径。
对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的改革思路,近年来我国经济界和理论界逐渐形成了一种共识,就是组建以公司法人制度为主要形式的新型企业制度。公司法人制度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长期发展的一种文明成果,属于人类的共同财富。它的主要特征和进步意义在于:第一,产权关系清晰。它有效地实现出资者的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使企业在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基础上,成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而国家通过掌握出资者的所有权,可以保证所投资金的公有制性质。第二,权利责任明确。企业有了法人财产,既落实了自主经营的权力,又增强了自负盈亏和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出资人一方面以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利,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经营者等,但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按投入资本额对企业破产时的债务负有限责任。第三,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执行部门和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和运作,形成调节所有者、法人代表、经营者和职工集体之间关系的制衡和约束机制。第四,便于筹集资金,为扩大生产规模,实行资本社会化创造了一种好形式。将国有企业改造为现代法人公司,就为割断政企不分的脐带、理顺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实现国有企业的机制转换,奠定了基础,并能扩大集资范围,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
现代企业按照投资者的构成,可以有多种组织形式,基本形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社企业、公司制企业。规范的公司制企业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是国有企业改造为现代企业的有效方式。按照债务责任和是否分为等额股份,公司制企业又可以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无限责任公司要求出资者对企业亏损和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宜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形式。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具备条件的,可依法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公司制企业的一般优点,又有筹资少、股东少、操作较为方便、改革成本较低等特点,在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的初期,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宜先依法改组为独股或多股有限责任公司,有的可以依法改组为吸收企业内部职工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社会投资者的公众利益,必须要求更严,只有少数效益高而发展稳定的企业,经过严格的资格审定,方能依法组建。在股份制试点过程中,有不少地方和企业认为公司化改革的基本内容,就是产权股份化和股票上市,把它看作是筹集资金、创造新企业的捷径;一些已经上市的公司,其经营机制依然如故;这是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的。其实,公司制改造的首要目的在于机制转换而不在于筹集资金。根据国际经验,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在相当长的时期中,仍应通过银行的间接融资为主,通过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为辅。所以,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积极试验,但不应成为当前我国公司制改造的重点。
为了实现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规范化,多个股东的股权多元化是必要的。这可以通过国有企业资产存量折股、增量扩股、股权销售转让以及合资合营等方式来进行。但是国际经验也证明,公司股权的过于分散化,不利于企业资产的长期发展利益,不利于对企业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在股权多元化过程中,我们还要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有些同志担心,国有企业改组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必然削弱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甚至有导向私有化的危险。其实,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投入国家需要发展的产业,以补国家资金之不足,只要国家在公司资本总额中保持控股地位,就不但不会削弱,而是更加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扩大其影响范围。当然,国家并不需要在所有行业、企业中进行控股。国有股在公司资本总额中所占份额,可按不同产业区别处理。涉及国家安全、尖端技术、生产某些特殊产品的企业,应由国家全资独股,同时实行公司化的经营管理方式。对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可以逐步转为国家控股的企业。国家控股的具体比例,可视股权分散程度而定。非国有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企业中的持股越是分散,国有股的控股比例越是可以少些。对于一般行业中的竞争性企业,国家也可以不控股,只参股。国有资产运营单位应根据国家财政状况,金融市场形势,并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国有股权进行市场运作,以搞活国有资产,使其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改组为现代法人企业,必须加强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管理。为此,要把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同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政权职能分开,即实行政资分开。政府的两种身份各有其不同的目的,政资不分使政府向企业发出的指令信号往往发生矛盾和错乱,而且这些信号的行政指令性又往往使企业难以拒行。所以政资不分与政企不分是互为表里的,不解决政资不分的问题,也就难以实现政企分开。要建立和加强专司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职能的权威机构,改变过去国有资产多头管理,实际无人负责的局面。要积极探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和合理流动的形式和途径。我以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也宜分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执行对国有资产的行政性管理职能;同时可以考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一些大型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投资公司及一些具有投资控股能力的大企业,使之成为控股公司,行使一定范围国有资产的运营职能;还可以建立一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主要是面对中小型企业,经营价值形态的国有资产。目前作为过渡,国家可以委托一些专业经济部门设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随着专业经济部门的裁撤,这些监管机构将来也应逐步转为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现有的全国性行业总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改组为若干个具有控股公司性质的企业集团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目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在公司制改组中,更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转给个人。要从各方面堵塞漏洞,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把国有企业改造为公司制的现代法人企业,是一个十分复杂艰巨的过程。理顺产权关系固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但目前困扰国有企业还有许多别的问题,是不能光靠理顺产权关系来解决的,而且这许多问题不解决,理顺产权关系也难以顺利进行。这些问题有:国有企业税负沉重,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严重,企业退休人员和富余人员负担越来越大,以及企业办各种社会福利事业的包袱,等等。这些问题要通过相应的政策措施和改革措施来解决,为公司制改造提供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公司制改造过程本身,将通过一些专门基金制度的设置,有利于企业办社会等问题的解决。
三中全会的决定,将推动我国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上全面深入开展。当前,包括财税体制、金融体制、投资和计划体制改革在内的宏观调控体系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这就要求微观经济基础的改革也要跟上,特别要适当加快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的步伐。为了给公司制改组提供规范,《公司法》的制定刻不容缓。对于一时不具备公司制改组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可继续执行《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并积极为公司制改组创造条件。对于一般小型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些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经营。国有小型企业产权和大中型企业股权的出售转让,应视为国有资产的一种形态转化,出售、出让所得收入,应按产业政策,投向亟需发展的产业部门、企业。应健全管理制度,严防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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