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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有关负责人释新个人所得税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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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1-2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法律知识ABC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有关负责人
释新个人所得税法
本报记者吴兢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一项重要的法律修正案,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就群众关心的有关问题,记者走访了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中国公民、外籍人员、个体工商户都应缴纳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引入了“居民”概念,区分纳税人的有限、无限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新税法在原有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等六项应税所得项目的基础上,增列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五个应税项目,对日益增多的转让股票、有价证券等转让财产现象,各种各样的有奖销售、有奖竞猜等中奖带来的偶然所得,以及其它经济活动的收入进行有效的调节。
新税法还适当地调整了税收负担。将个人所得税扣除额统一调整为八百元。工资薪金所得按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纳税,由原来的六级增为九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应税项目依比例税率纳百分之二十的税。
对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应纳税所得额中还准予扣除个人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
新税法适当地增加了免税内容,规定以下十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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