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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跨越海峡的“商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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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1-26
第10版(台港澳)
专栏:

一场跨越海峡的“商战”
李富
不久前,一场跨越海峡、历时3年的商战,以吉林靖宇县皇封参集团公司胜诉而告结束。
1989年靖宇县皇封参集团公司生产的“皇封”牌人参,荣获国际发明展览会金奖、39届布鲁塞尔尤里卡金奖等19项大奖,行销世界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尤其在台湾备受青睐。
正当人们为取得的成功而满怀喜悦时,这家公司在香港的代理商发来电报,告知其在台代理商去高雄市商标专利局进行“皇封参”商标注册时,发现一个月前已被高雄市宏杰股份有限公司将其销售的生发药水、护发药剂和人参冠以“皇封”二字,抢先注册。面对这一侵权行为,这家公司迅速作出抉择:诉诸法律!
1991年7月,台湾高雄市商标专利局审理了这起涉及大陆和台湾的商标异议案,因为证据确凿,判台湾宏杰企业股份公司注册无效。
高雄市商标专利局审理结案后,并未结束这场商战。1991年8月,高雄市宏杰股份有限公司又向台北市“中央商标专利局”提起上诉,理由是:异议人(指皇封参集团公司总经理穆乃翰)身份及法人资格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鉴证。结果台北市“中央商标专利局”撤销了高雄市商标专利局的原判。
皇封参集团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刻重新办理了证明文件,委托在台律师反诉到台北“中央标准专利局”和台湾“经济部”,但仍被驳回,后又两次反诉台“行政院”均无效。
1993年4月,海协和台湾海基会在新加坡举行了举世瞩目的“汪辜会谈”,使“皇封参”商标官司的交涉露出了曙光。
1993年9月8日,台湾“行政院”在最后的判决书中指出:“皇封参”商标颇具知名度,其营业执照、法人资格等文书已经被台湾海基会认证,具有来台诉讼的资格,并决定撤销“中标局”、“经济部”一再驳回的异议,判中国吉林皇封参集团公司胜诉。一场跨越海峡、历时3年的“商战”终于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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