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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业:亟待规范化大发展——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调节部代部长戴国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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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1-27
第2版(经济)
专栏:

金融信托业:亟待规范化大发展
——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调节部代部长戴国庆
本报记者龚雯
10月下旬,首届中国金融信托业发展战略研讨会在椰城海口召开。其间,记者访问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调节部代部长戴国庆。
记:金融信托业的迅速发展,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最令人注目的事物之一,也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大突破,能否请您具体谈谈这项事业所取得的主要成就以及由此产生的积极影响?
戴:首先介绍一下金融信托业的“出身”:在西方,它起源于部分拥有相当财产权的个人或机构,由于不具有理财技能,而把财产委托给具备专门知识的个人或机构进行经营。之后,委托内容逐步增多,如信托存贷款、债权信托、投资基金信托等,其服务对象也从个体扩展至全社会。
我国解放前就有信托行业,只是尚不发达,解放后又被横扫殆尽。自1979年恢复成立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以来,金融信托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成为金融队伍里举足轻重的一支劲旅,迄今各类信托机构已近400家,资产总额达1700多亿元,其成绩和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拓宽了金融业服务范围,提供了新的金融工具,使用户享受到多样化的服务;在金融体系中引入竞争机制,使经营主体多元化,促进各金融组织服务质量有所改观;从整体上促成资金运用效率的提高,各信托投资公司设法引进外资,盘活国内闲置、呆滞资金,给处于资金困境的企业开辟出新的融资渠道,加速了资金周转及其横向流动;培养了一批经验丰富的人才,为金融信托业跃上更高的阶梯打下了坚实基础。
记:据了解,金融信托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故障”,请问主要有哪些?
戴:综合来看,突出问题是:信托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业功能尚在初步开拓期,远未达到我国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现有业务范围和银行业务重叠较多,如搞了不少一般性短期贷款,造成不少摩擦;很多不具备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企业单位乱集资,从事实质上的信托经营;一些信托投资公司“超负荷经营”,短期与长期资金混用,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某些信托投资公司仍受政府过多行政干预,少数的成了单位以权谋私的“小金库”;各信托机构的内部管理、人均素质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之所以会这样,从内部看,主要是经营者违背了金融信托业本身经营的客观要求;从外部看,有些是为历史条件所限,但更多的则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换尚未完成。因此,唯有坚持深化改革,金融信托业才能真正走向规范化,真正得到大发展。
记:今后一段时期内,金融信托业的“主攻目标”是什么?
戴:我认为,要使这一行业有一个质的飞跃,必须在资金来源和运用上双管齐下,“放宽来源,限制运用”。
信托业最根本的基础在于财产所有者的经营能力与其拥有的财产之间存在差距,改革开放十几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存量持续上升,其中相当一部分储蓄是用于养老、结婚、购房等,可转化为中长期投资;另一方面,企业自有资金显著增加,有些非营利团体的基金或资金也希望能避开通货膨胀的侵蚀。然而这些居民和团体多缺乏理财的知识、技能,亟盼专业机构能够代劳,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此外,一些国外投资者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大基金会有意来华投资,但苦于不了解中国国情,找不到合适项目,期望我国信托组织与其合作,这都是有待开发的新领域,是信托业引财之源。鉴于此,建议在现有经营范围外,重点开放个人信托和机构信托、试办外资委托投资等业务。
在资金运用方面,应以委托、信托性质的大批量、中长期投资的资金批发业务为主,以便处理好信托业跟银行业及其他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关系,使之各有侧重,又相互补充,当然,实现彻底的“分业经营”尚需一定的过渡期。同时,对社会上乱集资的资金以及规定不许参与商业经营的个人和机构的闲置资金,如其用于投资,均可施行强制委托,由有资格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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