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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核准四起贪污大案侵吞百万元以上公款的五名主犯伏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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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1-28
第4版(要闻)
专栏:

  高法核准四起贪污大案
侵吞百万元以上公款的五名主犯伏法
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提供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先后核准了4起企业业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贪污金额高达百万元以上的大案,5名主犯已分别被当地法院执行死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食品公司原黑林铺门市部主任李兰珍(女),与昆明市肉类联合加工厂冷冻车间司磅员刘桂芬(女)共同贪污案,是建国以来云南省最大的一起贪污案。自1987年以来,李兰珍、刘桂芬相互勾结,由刘桂芬利用其出入库过磅工作之便,采取销售不列帐、多出库少记数和虚增入库数额等手段,将冷库的冻猪肉盗出,由李兰珍为主伙同周静、李社、杨伟等进行销售,先后共贪污人民币374万余元,由李兰珍分赃给各同案犯,其中大部分赃款被李兰珍、刘桂芬侵吞。案发后追缴赃款及用赃款购买的物品折价,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昆明市中级法院和云南省高级法院一、二审以贪污罪判处李兰珍、刘桂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认为,李兰珍、刘桂芬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大肆盗卖国家财产予以侵吞,构成贪污罪;且作案时间长,次数多,贪污数额巨大;又系本案主犯,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裁定核准一、二审判决。
福建省南平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原财务科针织组主办会计蒋家徐,为偿还赌债及筹集赌资,自1986年7月至1990年3月,利用职务便利,以给“手续费”为诱饵,利用福建省南平市夏道镇新新小百货店等5家企业的帐户,伙同他人通过银行,先后办理托收承付34笔,计款人民币111万余元,由南平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帐户划拨到上述5家企业帐户上,全部提出。其中,蒋家徐向他人支付提款手续费14万余元,其余97万余元全部用于赌博挥霍。此外,蒋家徐还于1990年5月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承付购货款的名义,私填付款通知单一张,计款人民币2万元,指示出纳员汇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追缴赃款赃物折价计人民币49万余元。福建省南平地区中级法院和福建省高级法院一、二审以贪污罪判处蒋家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广东省深圳市兴华轻工业联合股份公司原天山分部业务员李强于1989年1月13日,将该分部价值100万余元共8410多克的黄金首饰盗出,伙同同案犯王万彬潜逃重庆、上海等地销赃。然后,李强、王万彬携带赃款及部分赃物潜逃到珠海市,企图越境外逃。同年6月26日,王万彬在天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李强于同年8月偷越边境到澳门,后被抓获。破案后,追缴赃款人民币28万余元、港币3万余元及部分赃物。深圳市中级法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一、二审认为,李强利用职务之便,盗窃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巨大,并携带赃物潜逃,进行销赃挥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李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浙江省天台县城关镇无业人员陈海强,1986年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在因病保外就医期间及刑满之后,与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天台县支行城关镇信用社信贷员周爱娟(女,已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内外勾结,利用周爱娟职务上的便利,自1988年1月至1991年4月间,采用借名、冒名、化名贷款、以贷还贷、收贷不入帐等手段,先后挪用信用社库款205次,计人民币108万余元,全部由陈海强占有使用。其中,除以贷还贷17万余元外,余款均被陈海强用于赌博、嫖娼等挥霍或进行营利活动。1991年4月27日,周爱娟得知支行要调查其问题后,交待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同年5月4日,陈海强被捕获归案。案发前后,追回35万余元(包括以贷还贷的17万余元)及利息2万余元,尚有本金72万余元未能退还。1991年11月上旬,陈海强被关押天台县公安局看守所期间,伙同同监人犯策划逃跑,并于11月12日、15日晚指使他人撬监室的气窗,因无法撬开而逃跑未遂。浙江省台州地区中级法院和浙江省高级法院一、二审认为:陈海强在服刑期间及刑满之后,与周爱娟内外勾结,挪用公款108万余元,其中35万余元已退回,构成挪用公款罪;不能退还的72万余元依法应以贪污罪论处。贪污、挪用公款数额均属特别巨大,且系累犯,情节特别严重。在关押期间伙同他人逃跑未遂,其行为又构成脱逃(未遂)罪。以贪污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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