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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贯彻婚姻法运动的读者意见的答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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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6-08
第2版()
专栏:对人民日报读者批评建议的反应

对有关贯彻婚姻法运动的读者意见的答复
本报“读者来信摘要”栏在二、三两月中曾发表了一些对贯彻婚姻法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的读者来信。对这些批评建议的答复信,有一部分已经先后单独发表;现将其余的答复信综合发表于下:
福建省闽侯专署来信,认为二月十七日报上读者张勃反映该专区有些乡村干部对宣传婚姻法的顾虑很多的情况是切合实际的。该专署看到读者张勃所反映的情况后,当即通知各县区领导干部在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的精神,对乡村干部进行充分的正确的教育;并在运动中继续组织和督促乡村干部进行学习。经过这段学习后,大部分乡村干部已能初步解除顾虑,对宣传婚姻法的信心有所提高。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政府来信,接受二月十七日报上读者连治水关于“宣传婚姻法时不要漏过偏僻的乡村”的建议。该县已通过处理东山上村一对夫妻因不敢离婚而自杀的事件,在这个从未宣传过婚姻法的村子里宣传了婚姻法;并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注意了这个问题。
福建省福安县人民政府来信,接受三月四日读者梁耀驹等的建议,采取具体办法来杜绝溺婴现象。该县解放前溺死女婴现象十分严重;而解放后对婚姻法未经有系统的宣传,这种行为仍经常发生。该县已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讨论贯彻婚姻法工作时讨论了这个问题,决定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及今后各种会议上加强男女平等的教育,使溺杀女婴的野蛮行为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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