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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明晰的产权关系——评述《我看合并风波》讨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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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1-30
第2版(经济)
专栏:

  呼唤明晰的产权关系
——评述《我看合并风波》讨论
本报记者莫新元
编者按:本报《我看合并风波》专栏推出以来,各界都很关心,不少来稿发表了很有见地的意见。当然这类问题的实际解决还要有一个过程。现在发表本报记者的一篇述评,权作这场没有结束的讨论的“结束语”。
杭州市机械局要将三家下属企业合并,而其中一家执意不肯,于是产生了争端。主管部门认为自己代表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有权决定是否合并;企业的领导则说,你这是干预我的自主权,而且职工也不同意合并。每一方似乎都有“过硬”的依据。于是这一争端一下成了难解的方程。通过近两个月来的讨论,问题的实质越来越明了,解开这个“方程”的思路也越来越清晰。
划清了两道“边线”
所有权、经营权不能互相侵害
许多来稿指出,《我看合并风波》所讨论的事件本身并不大,但为什么能够吸引那么多的人关心呢?就是因为它触及了经济领域的深层问题。
从经济发展角度看,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是当务之急;从深化改革角度看,贯彻落实《条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又是重中之重。这两项工作本应相得益彰,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看到的却是二者常常错位,以致发生磨擦。
为了弄清是非,人们求助于法律法规。《企业法》、《条例》的有关章节确实提到了政府部门有权决定国有企业的合并,但提法过于原则,难以具体操作;如果我们据此而简单地理解为企业合并就是政府部门的事,采取的方法就是行政命令,那岂不是又回到原来的老路上去了吗?
从另一个角度看,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企业的经营者即使再加上企业的职工,对全民所有的企业资产,能够不管产业结构优化和企业资产增值的需要,只是“自己说了算”吗?
上述这两个问题,特别把两者放在一起考虑,真有些像是哲学上的“二律背反”,彼此矛盾着的逻辑,却都有道理。
于是人们在这里发现了互相联系而又彼此不同的两个概念:所有权和经营权。也正是从这里出发,人们虽然一下子还不能正面回答讨论中提出的问题,却可以从“不能怎样做”划出两条“边线”:一条线是对政府说的,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并没有赋予政府部门随便侵害企业经营权的权力,政府部门不得截留或转移企业应有的权力,尤其不能以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为名搞新的政企不分的“翻牌”公司或“拉郎配”集团。另一条线是对企业说的,国有企业的经营权不是所有权,经营者不能无视所有权的约束。谁出了“边线”,谁就是“犯规”!
明确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联系和区别,明确了两条“边线”,是我们这次讨论的一大收获。
中间一片“混沌区”
过渡态需要过渡性措施
“边线”是划清了,可是中间仍是一片“混沌区”。
在有关的法律和条例中,对企业的合并,是这样规定的:政府部门有权决定和批准,而同时又要充分协商,尊重企业的自愿。
在理论上这是一说就明白的,但实际工作却复杂得多。如果政府部门的决策意图和企业的意愿是一致的,那么事情就好办了。但实际情况却常常是政府部门的决策和企业的意愿并不一致,甚至是对立的,那么政府的决策和企业的自愿这两条就很难结成一体了。于是,我们看到了一片“混沌区”。本次讨论的事件,其实就是在这个“混沌区”内发生的问题。
为什么我们的有关条例中要留下这样的一个“混沌区”呢?这不是制造矛盾吗?在本次讨论过程中,曾请来参与这些条例起草的单位的同志来发表他们的看法,并向他们提出上述问题。他们的回答给人以启发。
人们总有选择的理想,但现实生活中,却没有理想的选择,有的只是现实的选择。目前有关条例中这样的规定,就是针对现实情况提出来的。合并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只要由政府一个主体决定就行了。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并就应该是一种市场行为。而只有遵守市场规范的政府部门和具有市场主体机制的企业,才会自觉地按照市场规范进行这种行为。但是目前的政府部门和目前的企业,主要由于产权关系的不清晰,都还没有完全形成这样的内在的机制。于是就要靠它们之间的互相制约来解决问题。提出“企业自愿”是对政府部门乱用行政权力的制约,规定政府具有最终决策的权力,是对企业经营者对国有资产增值不负责的制约。这就是说,在政府和企业目前的状况下,有关条例中的“混沌区”是难以避免的。
我们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但这种建立,决不是一天之内或发个什么条例就能够完成的事情,它必然经过一个相当长的过渡时期。面对这种“过渡态”,我们不得不说两面的话,而不能简单利落地说一句话。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政府部门的领导者和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和头脑的清醒。素质决定了他想问题、办事情不是从个人私利出发,而是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出发;清醒决定了他处理问题总能找到适应过渡态的那个“度”,总能使我们的经济一步一步向着改革的目标前进。
明确了改革措施的过渡性,并要善于用这个观点和方法来处理问题,是我们这次讨论另一个大的收获。
统一在新的境界上
抓住理顺产权关系这个关键
怎样澄清我们说的“混沌区”呢?
在我们的讨论即将结束的时候,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个90年代我国经济改革的行动纲领,犹如一盏明灯,使原来还是混沌迷茫之处豁然开朗。《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样,我国的企业改革由以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政策调整阶段转为以明晰产权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制度创新阶段。
《决定》还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企业摆脱对行政机构的依赖,国家解除对企业的无限责任;也有利于筹集资金,分散风险。”
“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决定》把我们的认识带到了一个更新更高的境界。这里所说的“出资者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就是为了廓清产权关系而提出来的,也正是最终解决我们这次所讨论问题的理论武器。看来,只有站在这个境界上,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理论、新概念、新政策、新措施,才能分清那些过去扯不清的是是非非,解决那些难以解决的矛盾。
当然,探索仍未有尽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仍需要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这次讨论,如果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有助于大家更自觉地学习和掌握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更自觉地贯彻中央的有关措施和为此而制订的条例,那将是更大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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