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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纠正一起违反《条例》事件市轻工局撤销错误任免决定,向职工代表作检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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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1-30
第2版(经济)
专栏:

  抚顺纠正一起违反《条例》事件
市轻工局撤销错误任免决定,向职工代表作检查
新华社北京电(通讯员宋木仁)抚顺市一起侵犯集体企业职工和工会民主权利的事件,历经一年的曲折后得以解决:被免职的抚顺不锈钢公司经理恢复职务,工会和职工的民主权利得到保护。
1992年11月,抚顺市轻工局党委向不锈钢制品工业公司下发任免决定,免去李殿扬的经理职务,任命市两名干部为代经理和第一副经理。这个公司的许多工人认为,随意把市劳动模范、省优秀企业家李殿扬的经理职务免掉的做法不妥。职工委托工会主席田玉泉向上级多次反映。中纪委、中组部、国家经贸委和全国总工会得知此事后,非常重视,分别与所属的省级有关部门联系,要求调查处理。辽宁省城镇集体经济办公室调查确认这个公司的资产是属于劳动者集体所有,按《城镇集体企业条例》规定,经理由职代会任免。《中国工运》杂志和全总女职工部参与调查,向中央呈送了调查报告。几位中央领导很快作了批示,要求辽宁省委认真调查处理。日前,中共辽宁省委调查组作出处理决定:轻工局的任免决定应予撤销,恢复李殿扬的经理职务,适当时机履行民主程序;轻工局党委要作检查,总结教训,深入贯彻好《条例》;市委组织部长刘全仲任免干部违反《条例》,接待基层工会干部态度冷淡,方法简单,要作出书面检查;工会主席田玉泉向上级反映问题是正当的,应受到法律保护,要给予充分肯定,允许他报销差旅费等。
抚顺市委积极贯彻省委调查组的决定,市委有关部门作了检讨,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市轻工局到这个公司宣布撤销了去年的任免决定,恢复了李殿扬的经理职务,并向职工代表作了检查。市委还决定调离了公司有关领导,并将这个公司与市轻工局脱钩,成为无主管部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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