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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林厅盲目推广良棉的教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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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6-09
第2版()
专栏:

山东省农林厅盲目推广良棉的教训
坦天 程浩
编者按:山东省农林厅在推广良棉工作中所犯的错误,主要是用对待国营农场和国家良种繁育机构的态度对待农民群众,利用农民的土地来进行良种繁育工作,强迫农民采用还未经试验证实在当地确实有效的外来品种,强迫农民使用科学试验机构保持良种品质的方法。这种方针和方法是错误的。山东省农林厅的这种错误,和中央农业部、前华东农林部的错误的指示也是有密切关系的。中央农业部提出的三五年全国普及良种的方针就是错误的;前华东农林部发出的文件中也一再提出错误的方针和方法,要下级坚决执行。希望大家接受这个教训,避免类似的错误。
(一)
自从山东大众日报于今年一月二十日公布了“苍山拔棉事件”以后,山东全省许多地方的工作干部和农民群众曾不断写信给山东大众日报,揭发了他们所在地区几年来也曾经发生过的强迫农民拔棉、铲棉的事件。据初步了解,自一九五○年至一九五二年的三年中,除原属平原省的鲁西地区的三个专区外,原有的十一个专区中即有九个专区发生了类似事件。仅一九五二年一年中,临沂、沂水、胶州、泰安、滕县等五个专区十个县不完整的统计,强迫农民拔除、铲除的棉花即达两千多亩。据读者刘向志来信说:平邑县一九五二年两次强迫农民拔除棉花将近一千亩。第一次是五月,棉苗还小,还可以转种别的庄稼;第二次是在七月,那时棉花已经开花结桃,转种别的庄稼已不可能。因而群众忿怒异常,骂主持拔棉的干部是“破坏生产”;该县农场的干部便以“种小棉不拔就以种大烟论罪”去威胁农民。费县一个老年农民尹玉苍的六分棉花被拔除后,气得不吃饭说:
“再活六十年也忘不了干部拔棉花,临死的时候也要告诉孩子不要忘了这件事。”长清县潘家庄乡在一九五二年即拔除棉花一百八十余亩。七十岁的农民潘茂堂,费了很大的力气挑水播种的三亩七分棉花被拔掉,气得跳崖自杀(幸获救未死)。至于强迫农民铲除棉田中的间作物,铲除粮食作物改种棉花和翻种已经播种的棉田等事件,几年来也层出不穷。一九五○年,齐东县曾强迫农民把已播种的一万三千亩中棉棉田,全部翻种改为良种棉田。高密县四区匡家庄、东流口子等乡乡干部,曾组织了“武装铲谷队”强迫铲除谷苗,改种良棉。
从这些极不完整的材料中可以看出,三年来山东省的推广良棉工作中,类似“苍山拔棉事件”的严重错误行为,在许多地区都发生过,造成的恶果是难以估量的——不仅使国家和群众在经济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更严重的是在政治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割裂了党、人民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二)
为什么能够在全省范围内不断发生这种事件呢?除了因为直接当事的干部缺乏群众观念、有命令主义的错误思想作风以外,追本求源,直接负责领导全省植棉工作的省人民政府农林厅,负有严重的责任。农林厅几年来在推广良棉工作中有一系列的错误思想观点;在这些错误思想观点指导下,发出了错误的文件和指示,规定了错误的措施和办法。这就是不可避免地在全省范围内发生拔棉事件的主要原因。
严重的任务观点,主观主义地确定任务。这是农林厅在推广棉花良种中的第一个错误。一九五○年春,自国外运到山东“斯字五爱”和“斯字二比”棉种二百万斤。省人民政府实业厅(农林厅前身),便制定了“关于棉花良种繁殖与推广的初步方案”,提出在三年内“必须完成全省换种任务”。即到一九五二年,全省数百万亩棉田,必须换成“斯字五爱”或“斯字二比”棉,一切原有的当地品种,必须全部排除。确定这个任务的根据是什么呢?方案中提出:“估计今年籽棉单位面积产量(按:指一九五○年运进的二百万斤“斯字五爱”和“斯字二比”棉种全部种植后的单位面积产量)每亩一百二十斤,每亩最少可能产良种五十斤,按六倍繁殖,一九五一年最少可种一百七十万亩;同年所产棉种以四倍繁殖计算,至一九五二年,可推广六百八十万亩。这已超过了一九五二年全省棉田六百万亩的需要。”这就是提出这个任务的全部根据。至于这些来自国外的棉种,是否适宜于山东各地的自然环境?在没有经过典型示范之前,农民能否丢掉自己多年来所熟悉的品种而去接受并种植来自国外的自己不熟悉的品种?全省农业技术指导干部的力量和农民现有栽培条件,能否胜任这样一个时间短促的巨大任务?执行这个任务的是三千余万(当时全省约四千万人口)分散的个体农民,能否一声号令就可以使他们齐一步调地放弃千百年来的耕作习惯?这些重大问题,都没有作为提出任务的根据。这样,农林厅就违背了“从实际出发”这一条极重要的原则,因而就不能不在实际面前碰壁。事实是怎样呢?据农林厅统计:一九五一年仅种了一百二十九万亩良种,每亩产种仅为三十三斤,姑且不管这个数字中有多少是用命令主义的方法或用夸大的方法得来的,也姑且不管由于干部检定棉种能力低和收花、轧花设备不足已使其中混进了不少杂棉的情况,已经足以证明原来的计划是主观主义的。但农林厅并没有接受这个教训,把这个牵动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作通盘研究,竟又草率地提出自一九五一年起的“三年完成”的推广良种计划,继续冒进,以致发展到很严重的地步。例如,在一九五一年,农林厅竟在大多数农民无种棉习惯、又系非商品棉生产地区的苍山县去集中地推广良种,设立了良种管理区,并在该县宋家庄设立了“良种核心区”,进行良种繁殖与推广工作。本来苍山县棉田很少,且又很分散,农民种棉又仅仅是为了自用。一九五○年种的多一些,全县共种棉三万四千多亩,其中退化洋棉两万三千余亩,中棉(即所谓土棉或小棉)一万一千余亩。当年收的棉花自用不足,又从外地运进一万斤。当地种植的这些棉花的特点,是棉绒短,宜于手工纺织和作被、褥、棉衣等的棉絮之用,同时抗害性较强,这是和当地农民当时的需要和栽培条件相适应的。但是,农林厅却完全无视这种实际情况,冒然地在这种地区来一个
“三年完成换种”的工作,这不能不说是酿成“苍山拔棉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虽有前苍山县长张作臣强迫拔棉,苍山的农民仍然没有“完成”农林厅给他们的“任务”。一九五一年,全县种了四千亩良棉,但中棉仍在一万亩以上,退化洋棉却增至两万四千余亩;一九五二年,良种增至一万三千余亩,而中棉又突增至一万九千余亩,退化洋棉仍有九千余亩。这就是说,即使是用了很多强迫命令的办法来推广良种,但二年中良种还只是占棉田的百分之三十。在全省来说,到一九五二年,包括强迫命令和夸大的数字在内,良种也只占棉田的百分之四十。这就更明显地证明了农林厅的第二个“三年完成换种任务”的方案还是主观主义的产物。
在棉田面积大而集中的商品棉产区,如德州、惠民等地,种长绒的改良棉,对农民也确实比种别种棉有利,也适合国家的需要;但是在还未能使农民普遍认识到确实有利的时候,强迫普遍种改良棉,是不行的。至于棉田面积小而分散的非商品棉产区,如临沂、泰安、文登等地,则应适当地评选适用于农民日用的地方棉种;在这些地方强迫农民普遍改种改良棉,就更没有道理了。
这一切说明了农林厅领导方面的主观主义是何等的严重,也可以看出,几年来所发生的强迫群众拔棉的事件,正是导源于这种主观主义所确定的“工作任务”之中。
(三)
农林厅的第二个错误是在棉花良种保纯工作上有资产阶级的反科学观点:
(一)自一九五○年以来,农林厅便把“斯字五爱”和“斯字二比”棉作为“宠儿”,而把其他一切品种都作为“杂种”或“劣种”。在良种管理区和推广区内,“严禁种植杂种”。如一九五○年农林厅拟定的“山东省棉花增产实施办法”中说:“改良棉应集中推广,每区最好能在五千亩以上,在区内禁种其他棉花,……农户播种时,指导人员应抽查其所领之棉种,是否悉数种植,在播种前应宣传保持纯种之利益,及棉种混杂之弊害,使其明了改良棉田内不可混入其他棉籽,否则一经混杂即难收拾。”一九五一年农林厅的“关于棉花查苗补苗工作的通知”中说:“……绝不能在棉田内间种其他庄稼及补种其他棉花种苗,以免良种混杂。”在最初推广时即有如此严格的规定,可以想见在“三年完成换种”之后,全省一切原有棉种便无生存的余地了。作出这种打算的指导思想,就是认为“斯字五爱”棉和“斯字二比”棉比山东的原有的一切棉花都优良,而且要辈辈世世地“优良”下去;原有的“杂棉、劣棉”,也要永世不变地“杂、劣”下去。这正是摩尔根之流的资产阶级“学者”的“遗传之不变定律”的反科学观点,它否认了事物的发展的必然性,否认了生物可以因外界环境而发生的种种变化,违背了伟大生物学家米丘林的科学原理。米丘林在讲到“产生新品种的基本原理”时说:“解决问题的惟一正确方法,就是从种籽去培育每一地区的当地新品种。”所以他曾告诫人们说:“如果你想利用我的方法和成就,那就最好少去寻找米丘林的现存的品种。……谁想利用我的成就,谁就应当研究我的工作方法,并以这些方法作基础就地创造出自己所需要的品种。”他在批判“遗传之不变定律”时又说:“学究们企图证明,用变更外界环境之法是不能使遗传性向一定方向变更的。在他们看来,大地上生物的全部历史是永世不变的特征的停滞不动,是永世不变的特性的机械新凑合。”引用外来品种,自然也是改进当地品种所应当采用的一种方法;但决不能只是迷信外来品种。良种保纯,在米丘林工作方法中也是重要的一项,可是这并不是建立在“遗传质不变”的错误理论基础上的;外来品种,在新的环境中,还是会起变化的。在引用外来品种时,先要经过在不同地域不同条件下的试验,证实在当地确实可用,或培育成为适合当地的新的良种,然后再用示范的方法向农民群众推广。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良种繁殖、培育机关培育良种时,自然也要避免品种混杂,也要在一定繁殖区内“去杂去劣”。但无论如何,不能认为外来良种是圣洁的、丝毫不可侵犯的,是只要和其他品种隔离开来就能永远保持它的优良品性的。“去杂去劣”是保持良种品质的方法之一,但首先要对什么是良种有一个正确的观念。农林厅进行的所谓“良种保纯”工作,与米丘林的良种保纯方法毫无共同之处。他们不了解任何一种品种总是要变化的,或者变好,或者变坏。因此,无条件地使外来良种与当地品种隔离或无条件地排斥当地品种,是错误的。
(二)在能否增产的问题上,过分强调良种的作用,不是同时强调自然条件和栽培条件的作用,这就形成了一种“良种万能”的错误观点。这种看法是和上面的错误观点紧密相联的。所以自从“斯字五爱”和“斯字二比”棉进入山东省境以后,农林厅在植棉工作技术指导上,“良种保纯”和“使用良种”的口号压倒了一切,对于应否进行人工修棉也发生了怀疑。在一九五○年农林厅的“棉花改进工作夏季生产计划”中,把管理良种工作强调为“本年棉花增产工作的重点。”这种“良种万能”的观点,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农民的实践上也被推翻了。如同样的棉花种,为什么高密棉农刘洪岗的棉花每亩产量比当地一般的产量为高,而且他可以使一个棉桃有七、八个花瓣,而别的棉农则不能,有的竟少至两、三个瓣?这难道是种籽的原因?对于这些问题,农林厅显然并没有认真考虑过。有了这种观点,必然会限制人的主动的栽培力量的发挥,也必然忽视总结和推广农民群众的栽培经验。
(三)缺乏认真研究和慎重从事的科学态度。良种推广已经三年,由于山东各地土壤、气候、雨量的不同,栽培条件的差异,因而这些良种的性状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是不可避免的,但农林厅并没有作过调查研究。这样,在山东各地不同条件之下,如何进行具体的技术指导便失去了依据。他们在宣传栽培方法时总是到处“通用”的“深耕、多耙、多锄、多施肥”之类。他们不了解,在一定的条件之下、深耕、多耙会破坏土壤的组织结构,而使其肥力减低。日照县滨海一带,前几年曾种过良种,因受海风影响而歉收。但农林厅并不注意研究这个情况,一九五二年冬仍然拨去足够种植一万亩棉田的良种要在那里推广;后因当地农民拒绝使用,再加“苍山拔棉事件”的发生,才没有强制推广下去。尤为错误的是一九五○年八月山东省棉产会议上印发的“棉花选种保纯办法”中,竟连普通的科学常识都给否定了。“办法”中提到“去杂去劣”的方法时说:“至于其他性状(杂棉的),在苗期还不易辨认,应待在去劣时拔除;去劣太早,棉株各部形态看不出来,去劣太晚又怕串花,所以要在结成两、三个桃时再行去劣。”谁都知道,棉花能够结桃,是雄蕊之花粉与雌蕊交配而成,在棉花结桃之前,花粉早已到处传扬,既然已经结了二、三个桃,那么防止“串花”又有什么意思呢?这样的“技术指导”,除了破坏农民即将收获的棉花以外,还能有什么作用?
农林厅在植棉技术指导思想上的一系列的反科学观点,不仅是造成全省发生的拔棉事件的原因之一,更严重的是,他们还在全省棉业生产工作干部中和一部分农民群众中,培植了这些反科学观点。像高密、临沂等地举办的棉业训练班的讲课内容,就是贯穿着这种错误观点的。这种错误观点给棉业生产上带来的影响是很坏的。正如苏联科学院院士米丁在全苏列宁农业科学院会议的总结中批判“遗传之不变定律”时所说的:“这一理论只能给农业实践造成很大的害处,因为它否认了发扬高度农业技术来改进植物品质的可能性,把农业技术的任务贬低到仅仅是保证原来已存在于植物之中的品质而已。”
(四)
既然工作计划是脱离实际、依靠主观愿望确定的,而在技术指导思想上,又有脱离实践基础的反科学观点,因此在工作中便不能不采用强迫命令的错误方法。这是农林厅在推广良棉工作中的错误之三。打开农林厅三年来关于植棉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的档案一看,便可以发现里面充满了“禁种杂棉”、“必须严格去杂去劣”等命令主义的口气。这里举几个例子就够了:在“斯字棉栽培法”中写道:“去伪去劣要在七月底举行,不要企图多收几棵棉花,不肯把伪株、劣株拔去。”在关于“优良棉种保纯暂行办法”中说:“各棉管区内……棉农不得夹种其他杂棉。”在“棉产改进工作夏季生产计划”中说:“在结合群众利益下,避免过分只顾个别农民利益,使保纯工作受到损失,”并要“各级领导干部……积极督促贯彻执行。”一九五○年在
“关于贷种棉农在植棉上发生的偏向和纠正处理的情况报告”中说:“吴桥管理区于出苗后,检查棉田发现土棉(中棉)一百亩左右,即通过党政及群众进行铲除,……仍有几户棉农坚决不愿铲除重种良种,已进行教育批评。如再不接受指导,即行铲除……。”又称:“渤海区各棉管区,有些棉农,……提前于清明节下种当地棉,本厅曾通知无代价发良种,在旧种两行中间重种,待当地棉出齐后,即铲除,并检查登记。”这就可以看出,从四月时棉花的播种到五月的补苗,再到七月底的开花结桃,对于所谓“杂种”和“劣棉”都有“严禁”种植或“绝不能”补种,“拔去”或“铲除”的规定,并且还要“避免过分只顾个别农民利益”;如果坚决“不接受指导”,就要“批评”;“批评”还不听,仍然要“铲除”。这就无怪各地连年不断发生强迫农民翻种、拔除棉田间作物和拔除已经开花结桃的棉花了。
农林厅的领导干部为什么能够容许下达这样的指示和通知呢?这是他们的政策观念和群众观念薄弱的表现。显然他们没有想到,农民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在自己的土地上种了这样或那样的棉花,你不是讲清道理让农民自愿地遵从你的意愿,而是用“严禁”、“铲除”的办法,这难道不是非法侵犯了农民私有权吗?他们把这样一件有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事情,只当作一个“技术”问题去看待,没有看成是党对待农民的政策问题。因此他们就“把自己的农林生产控制数字看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计划,要农民按照我们的计划办事,因而产生极其严重的强迫命令,违法乱纪和侵犯农民所有制的情形。”
(人民日报社论)退一步讲,这就算是一个“技术问题”吧,也应该是“必须深刻认识农业的地域性与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切忌机械搬用不适合当地情况的所谓‘科学技术’与一般化地推行某些不适合地区特点的技术改进计划。”同时“外地的和外国的先进的农业技术经验必须经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国营农场和县的农事试验场先行试验,以优良的试验成果示范农民自愿仿行,不得强迫农民试验推广。”(中共中央关于春耕生产的指示)山东省农林厅既不了解农业的地域性和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又没掌握正确的农业科学技术理论,而是从运来良种的时候开始,就是用命令主义的方法进行所谓“推广”的。
(五)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三年来全省不断发生的强迫农民拔棉事件不是偶然的,而是与农林厅领导干部的错误思想作风有着密切关系的。
农林厅这些错误的发生,是与农林厅某些负责干部的错误思想作风分不开的。他们好大喜功,不管主、客观条件如何,总想把“摊子”摆的越大越好。本来前华东农林部规定良种推广区面积最好是五千亩以上,一到山东,便确定每个推广区面积为一万亩以上。为了使植棉工作“声势浩大”,他们不问干部力量如何,便设立了很多“棉管区”、“棉场”、“棉业指导所”以至于“轧花房”,并统归农林厅直接领导。以这种思想指导工作,必然是不问效果,盲目蛮干。其次是缺乏民主作风。该厅党分组自一九五一年成立以来,只是负责领导了机关本身的一些政治运动,对于关系到全省广大农民的农林生产工作,则没有认真去作。在历次讨论植棉工作时,有人也曾提出须慎重从事,特别是不能强迫农民不种自用的中棉。但这些意见都没有被采纳。第三,有严重地分散主义的现象,对于工作的布置,虽然表面上也提到要依靠党委的领导,但实际上却是自行其是。例如苍山之被确定为棉管区和良种核心区,并未与当地党委研究,直到“苍山拔棉事件”发生后,中共苍山县委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厅里乱发指示、文件的现象也很严重,有的以处以至以个人的名义都可以下达文件和答复重大问题。第四,是不懂也不钻研业务,全凭行政职位领导工作。几年来农林厅的领导干部很少注意总结群众的生产经验,又没有认真学习农业科学知识。因此,在处理农业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上,缺乏具体领导,只能盲目听任一些反科学思想任意泛滥;他们只是凭行政职位去签发文件和进行一般行政事务的领导,就放任了该厅主管植棉工作的特产处滥发文件。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在工作中犯错误。
(六)
农林厅在推广良棉工作中所犯的这些错误,与中央农业部和前华东农林部的领导也是分不开的。中央农业部在急躁冒进的思想支配下,笼统地提出三、五年普及良种的要求,促使各地在执行中发生混乱现象;推广良种三年来,在制度上、效果上,中央农业部也没有认真地进行过总结,一直未能肯定正确的一面,批判错误的一面,也使各地不知如何做是好。中央农业部工业原料司在一个通知中也说:“在棉田中严格防止间作其他作物与良、杂棉混作的现象。”据说中央农业部在一九五○年八月的全国棉产工作会议上,曾经批判了无条件排斥当地棉种和“去杂、去劣”的作法,但并无明文指示;究竟怎样做,下面无所适从。自一九五○年至一九五二年的三年中,前华东农林部所发的若干关于推广良棉的指示、文件中,也都一再强调“严格去杂、去劣”和“禁种其他杂棉”及“在三年内全部换种改良棉”。如一九五○年前华东农林部所发的“棉种推广繁殖保纯实施步骤”中规定,在推广区内“禁种其他棉花,……以期在三年内换种改良种。……在区内一律种植指定品种,不得夹种其他棉种。”又如一九五二年八月该部曾发出通报,表扬南通掘东区“肃杂彻底”,批评三余区没有把“肃杂工作”
“掀起一个运动”,并引证该部检查组的材料说:
“在西南村沿路边即发现五株退化洋棉与二鸡脚棉混杂其中,……各地应注意检查……”。这个通报显然是要各地效法“掀起一个肃杂运动”。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些领导机关在推广良棉工作中,也缺乏应有的实事求是的作风和科学的态度。因此,就使他们直接领导的下级机关(如山东省人民政府农林厅)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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