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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区供销社重点试办“结合合同”的基本经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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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6-10
第2版()
专栏:

东北区供销社重点试办“结合合同”的基本经验
全国合作总社东北区办事处 组教处处长 杨培伦
继一九五二年春吉林省永吉县二道沟村供销合作社和互助组订立结合合同并取得初步经验之后,东北区各地农村供销合作社正在重点推广结合合同。据不完全统计,到一九五二年底,已有一千七百八十二个基层供销社和六百十九个农业生产合作社、五千八百四十五个互助组签订了结合合同。
东北区供销社试行结合合同,已经取得了重大的收获。首先是加强了生产与供销双方的计划性。供销社通过订立结合合同,进一步了解了社员群众对供销的要求,制订了比较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通过订立结合合同,逐渐减少了生产和推销的盲目性,提高了生产积极性。黑龙江省克山县尖山村供销社通过和互助组订立结合合同,大体上把全村两千三百人的供销情况都估算出来了,因此,扭转了部分干部认为基层社不能搞计划的看法。
其次,互助组和供销社订立的结合合同,对于增加生产、扩大业务起了良好的作用,同时也加强了农民的集体主义思想。二道沟薛云虎互助组去年和供销社订立了结合合同,取得供销社充分供应主要生产资料的保证,稻谷空前丰收。该组的组员反映:“过去操三条心(生产、买、卖),结合以后只操一条心(生产)就行了。”许多供销社因为订立结合合同而扩大了业务。黑龙江省嫩江县永发村供销社原计划推销一千斤硫安,和互助组签订结合合同后,立即发现这个数字不能满足农民要求,于是把计划提高到七千斤。通过订立结合合同,合作社干部进一步明确了为生产服务的观点,加强了工作责任心,并在这个基础上改善了经营管理。
东北区供销合作社试行结合合同,取得了如下几点基本经验。
第一,制订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的生产与消费计划是签订结合合同的先决条件。农民开始制定切合实际的计划比较困难,而供销社在计划工作上是比较有基础的,因此应在可能的条件下主动帮助互助组订立生产计划,并以生产计划为依据制定消费计划。(按:关于消费计划的制订和按计划执行的要求不能太高,在具体商品品种的计划上更不能定的太死,而应限于最必需的主要品种。)二道沟供销社在去年秋收前举办了互助组计划员训练班,训练了四十四名计划员,给互助组进行计划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计划内容原则上应由简到繁,由少到多,同时还必须根据国家和市场需要,告诉农民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怎样把积余投入扩大再生产等等。经验证明:农民对于计划是非常欢迎的。农民有了生产、消费计划,供销社制定本身的业务计划也就有了比较可靠的依据。
第二,结合合同是从供销上把农民组织起来的一种形式,它不仅能在经济上让农民得到实际利益,而且能在政治上给予农民以集体主义的影响。在订立结合合同之初,互助组组员、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一般地存在着“结合不结合一样生产”、“有钱哪里买不出货来”的看法;供销社干部则存在着“怕麻烦”、“对互助组有好处,对合作社无利”等错误思想。因此,在进行教育的时候,必须首先要求合作社干部树立为生产服务的基本观点,要他们认识结合合同是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实行产销分工而又密切结合,以达到有计划地发展
生产的重要方法。在向农民进行宣传教育时,必须说明:结合合同使国家能够更好地有计划地发展生产,使农民能在国家计划下发展生产,对国家、对农民都有好处。如果片面强调结合合同只对农民有利,就会助长农民“找便宜”的思想,使合作社业务陷于被动。
第三,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结合合同,才能使结合合同巩固和提高。农民对订立结合合同的一般要求是:商品价格公道,保证质量,及时供应,优先购买;供销社的要求是:凡是供销社可以供应和收购的主要商品,对方最好不在自由市场上买卖。农民的顾虑和困难是:怕吃亏,怕受限制,怕计划不准确又强调按计划执行;供销社的顾虑和困难是:怕不能保证货源而耽误生产,怕农民不讲信用而长期赊欠。为了克服困难和解除双方的思想顾虑,这些问题必须做到充分协商,反复解释,在 “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然后把双方的要求在合同上固定下来。结合合同主要是载明双方业务往来的重要品种、数量、供销程序和季节,双方的义务、责任、合同有效期限等。为了使结合合同的具体化,还应签订执行合同,其内容应尽可能具体、明确。
第四,调查货源,订立联系合同,是实现结合合同的重要步骤。在签订结合合同之先,供销社除帮助互助组制定生产、消费计划外,还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即根据农民的供销要求,向上级社和国营企业了解货源及收购情况,并以合同形式把各部门的经济活动联结起来,相互制约,共同遵守,以便按照合同的规定,更好地、更正确地组织供销。此外,在供销合作社内部也应明确计划、会计、推销、采购人员的责任,把合同内容具体到每组、每人,并签订工作上的联系合同,相互督促检查,以保证计划的完成。
第五,建立经常的检查制度,以便补充和修正合同,使其更切合实际。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是复杂而又繁琐的一件事,但必须坚持做好。东北各地合作社目前检查结合合同的方法大体有这样几种:一、执行合同有若干附页,注明买卖货的具体品名,交易发生后即填在表上;二、互助组买货用卡片,卖出农副产品用三联单,由合作社统计检查。这种办法在业务上增加了一层手续,但是正确清楚;三、扩大集体取货的范围,互助组公用部分可集体取,个人消费部分自己取;农忙时集体取,农闲时个人取,这便于检查和清理。
合作社干部在检查合同工作上一般存在着怕麻烦的思想,但按期检查合同是巩固合同的重要一环,不检查就会使合同流于形式。因此,在进行这一工作中要注意批判干部怕麻烦的思想,启发他们找窍门,不断地改进和简化检查的手续,只有这样,才能使合同得到巩固。订了合同后,双方还应当定期召开座谈会,提供执行合同中的意见。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原订合同,使合同逐渐完善;但必须防止轻易地、任意地修改合同。
第六,双方应自觉地履行合同,树立合同的法律观念。法律是一种约束力量,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任何一方不得加以破坏。但真正的约束力量应该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上,而自觉又必须在政治觉悟提高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去年热河省建昌县九区供销社和杜昌农业生产合作社订的结合合同中曾规定供应三百斤豆饼,但因供销社事前没有认真调查和组织货源,结果到时才发现无货;供销社为了履行合同就积极设法到二百多里地以外的地方去采购。供销社经营上虽有缺点,但这种坚决履行合同的精神是好的,由此,也得到杜昌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们的良好反应,加强了他们履行合同的观念。
一年来,东北区各地供销社在试行结合合同中还存在着不少缺点。主要表现在各种各样的形式主义,如有的地区不通过群众充分讨论,由双方干部
一谈就写出一大本合同,有的合作社干部存在片面任务观点,为了响应号召,临时抓几个干部进行试点,形式地订立许多结合合同。永吉县江蜜蜂区八个供销社与互助组订立的二十九个合同中,由于缺乏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就有三分之二的合同流于形式,其余的也没认真执行。有的地区在订立结合合同中,由于缺乏为生产服务的观点,结合以后,反而影响了生产;有的供销社片面地强调扶持生产,造成互助组一方大量赊欠的现象。有不少地区企图把结合合同订得十全十美,甚至把一些非主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如“针头线脑”都订入结合合同里面,结果不能执行,也无法检查。上述在签订和执行结合合同中所存在着的缺点都有待于今后努力加以纠正。各地合作社在推行结合合同当中必须不断地发现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使结合合同不断地得到充实与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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