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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女工劳保规定保障妇幼身心健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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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1-12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落实女工劳保规定
保障妇幼身心健康
不久前,我县政协医疗卫生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对县里475家工厂的近4万名女工进行了调查,发现女工劳动保护现状令人忧虑:
劳动环境差。被调查的4万多名女工中,从事接触铝、苯、汞、铬等有毒物质和放射性元素而又得不到有效防护的有3554人,占女工总数的9%。
劳动时间长。475家工厂中规定职工每天工作9小时以上的有252家,轻纺、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女工经常加班加点,一天工作10多个小时。
卫生条件差。475家工厂只有63个医务室,44名女卫生员;女工经期冲洗室仅有5个;476个厕所均不符合卫生标准。
保健措施不落实。475家工厂中,95%的工厂不实行女工经期保健;半数以上的工厂不实行孕妇孕期保健;90%以上的工厂孕妇孕期8次常规检查不落实;39%的工厂产期休假不足56天,还有38.1%的工厂无产假;45%的工厂要求女工在哺乳期值夜班等。
劳动保护措施不落实或落实的不好,严重影响了女工和下一代的身体健康。被调查的4万名女工中,患各类妇科疾病的达37%。由于较长时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负荷工作,女工早产发生率比从事其他行业的妇女高出1.34倍。
据调查,女工劳动保护措施得不到落实的原因:
一是相当多的厂长不了解国务院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的有关内容,或者知之甚少。
二是一些企业的领导人怕造成“性别性亏损”,影响企业经济效益,便擅自压缩对女工劳动保护的时间和开支。
三是女工本身缺乏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
希望有关部门和各企业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落实。
浙江宁波市鄞县政协办公室杨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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