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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应该彻底执行取消预付定金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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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6-12
第2版()
专栏:经济生活简评

国营企业应该彻底执行取消预付定金的决定
一九五二年九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曾发布决定:国营企业与国营企业之间交易往来不应预付定金,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交易往来限定预付定金百分之二十五。各地多数国营企业部门认真地执行了这一决定,但有部分企业单位却违反了这个决定。最近北京市就曾发现有七十多个单位没有遵守这个决定。
国营企业之间交易往来预付定金,国营企业向私营企业预付过多的定金,都是不正当的商业信用行为,它将严重地影响国营企业的经济核算制。国营企业核定了资金,这就充分保证了企业单位生产和经营的资金周转的需要。如果企业单位向订货单位索取不应有的定金,甲方就会资金过剩,造成积压;乙方必然在正常的储备定额以外支付预付定金,长期负担利息,这是不合乎节约原则的。这会使企业财务制度发生紊乱现象,使资金管理无法控制,必然造成国家资金的严重积压和浪费。
这些企业单位为什么没有彻底执行取消预付定金的决定呢?主要是因为这些企业还没有实行或者不愿意实行经济核算,这是完全错误的。各级银行应该通过放款和结算制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督,逐步集中信用于银行,以利企业经济核算制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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