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阅读
  • 0回复

贯彻执行《保护法》 维护归侨侨眷权益我国侨务法制建设成绩可喜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1-21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侨情一叶

  贯彻执行《保护法》 维护归侨侨眷权益
我国侨务法制建设成绩可喜
本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两年来,在促进侨务法制建设和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方面已初见成效。
实施《保护法》促进了各地的侨务法制建设。为了更好地实施《保护法》,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护法》实施办法,黑龙江、吉林、山东、福建、广东、海南等省的《保护法》实施办法已由各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
《保护法》的贯彻执行,有力地保护了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各级人大、政府和司法部门对一些部门和个人侵犯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依法维护了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广西某县数名村民毁坏道路,设置路障,阻挠当地华侨林场的运输,严重影响了林场的生产。该县依法惩处了犯罪分子,保护了归侨的合法权益。
各地侨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保护法》改进工作。广东、上海等省市公安部门根据《保护法》调整了对归侨、侨眷出入境的某些规定,简化申请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对特殊情况实行“特事特办”,改变了对短期出境探亲人员注销户口的做法,更好地保障了归侨、侨眷出境探亲、定居的权利。
各级侨务部门积极做好对《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一九九二年由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全国政协华侨委员会和国务院侨办、全国侨联组成联合检查组,先后赴广东、上海、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湖南、广西、云南八个省市自治区四十个市区县,历时五十天,对《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深入听取了归侨、侨眷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各地对《保护法》的实施工作。
                        (王萍)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