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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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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1-27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
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贯彻执行。
国家教委的《意见》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成人高等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出现了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两条腿走路”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成人高等教育为社会培养、培训了相当数量的各类专门人才,提高了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布局、结构存在着脱离实际、重复设置的问题,办学的质量、效益有待提高;有关法规和制度尚不完善,宏观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亟待加强;地方、主管部门和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未得到充分保证。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以加快发展步伐。
国家教委确定,今后一个时期,成人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支持、积极兴办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多种规格的成人高等教育,进一步增加和拓宽社会成员接受高中后教育的机会和渠道;把高等层次岗位培训、大学后继续教育作为成人高等教育的重点。学历教育根据需求积极发展;建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形成科学的管理、调控制度。
为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国家教委提出以下政策措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和办学机构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高等层次岗位培训和考核,要以行业为主,制定岗位分类和岗位规范,使培训和考核制度化;积极发展成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逐步建立起职业资格培训证书与学历文凭并存、并用的制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专科为主,以招收在职、从业人员为主;根据需要开办第二专业学历教育,试办以专科为起点的本科教育;依托普通高等学校,进一步拓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渠道;对经过评审符合国家学位条例规定的成人高等学校,应给予学士学位授予权;大力推进成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健全法规,加强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重点掌管好学历教育的规格、质量;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管理成人高等教育的权限,逐步把调整学校布局,制定培养规划和确定专业设置、办学形式、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及管理非学历教育的权力与责任全部交给地方和部门;地方和部门要保证学校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教委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成人高等教育的改革进行更广泛的综合试点。
要强化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质量控制机制,切实保证国家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成人高等学校的设置和普通高等学校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资格由国家教委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或备案。坚决查处违章、违法办学。同时,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基础上,建立功能更为完备的国家考试制度。国家教委负责指导和管理社会力量办的高等教育,进行国家认可学历的文凭考试和对成人高等教育进行质量检测、评估性考试。
在部分有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大学等成人高等学校现代化教育手段,招收高中毕业的在职人员和社会青年,自费学习大学基础课程,成绩合格的,发给大学基础课程结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可招收其中成绩优良者续读大学专、本科专业课程,合格后取得专科或本科学历。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社会力量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和国家教委的规定审批。办进修、培训、补习、助学、辅导性质的学校,由地方政府审批,颁发写实性学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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