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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何以频频当被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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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1-26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乡镇政府何以频频当被告?
我们苏北一个县法院近两年审结的五十二起经济案件中,判令乡镇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就有三十七起。据了解,导致乡镇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因素主要有:
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这个县二十五个乡镇所办砖瓦厂,有百分之八十不具备法人资格,有的已生产经营十余年还未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因而,企业在对外经济交往中所欠债务,债权人一旦诉诸法律,法院必然将企业主管部门,即乡镇政府列为共同被告,判令乡镇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行管部门也参与经营。如乡镇政府所属的工业、农业、多种经营、农科站、交管站、劳动服务公司等部门,属行政性管理单位。可近些年,基本上都参与经济活动。这些部门在经济活动中若发生纠纷,就得追究乡镇政府的责任。
工作人员无把握担保。这个县有不少乡镇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了搞活经济,促进经济贸易之间的交往,不顾本身的经济实力,盲目以单位名义替他人担保,一旦经营失误、亏损或其它原因借贷人到期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便向担保单位追索。
乡镇政府在经济纠纷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削弱了政府部门决策调控的权威,影响了对外经济合作的信誉;同时也将制约本地经济的发展。
江苏滨海县法制局 成运德 李成曙 周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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