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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开征土地增值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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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2-07
第2版(经济)
专栏:税制改革漫谈(四)

  为什么要开征土地增值税
  李彬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发挥国有土地的资产效益,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设置土地增值税的工作。
问:对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目前已征收哪几种税?为什么还要开征土地增值税?
答:我国自1987年起对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去年房地产业发展很快,房地产市场已初具规模,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诸如一些地区滥设开发区,出现了圈地热、批地热,一些单位和个人趁机炒“地皮”、“炒楼花”,使得国家的土地资产收益大量流失,某些单位和个人却因此而获取暴利,影响了国家整个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
目前,对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征收了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和契税;对外商征收工商统一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了对转让房地产的过高收入作进一步的调节,需再设置一个土地增值税,加大调节力度,以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完善土地产业的有关税收制度。
问:正在研究制订的土地增值税有哪些特点?
答:设置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思路是:拟通过设置这一税种,对有偿转让土地的增值收益,不分纳税人性质,一律征收土地增值税。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即:1.无论单独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是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均征收土地增值税;2.一切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分经济性质,也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只要其出售房地产,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其取得的增值收益按规定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3.这个税种计税办法,力求简便合理。
鉴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现状,应有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不适应,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土地法》、《房地产法》、《房地产估价法》还没有出台,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限于对有偿转让房地产的增值征税,对赠与等转让暂不征税。
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答: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出售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便于操作,土地增值额的计算采用了简便易行的扣除法或称余额法,即出售房地产的收入减去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价款、土地开发成本、地上建筑物成本及有关费用、销售税金后的余额。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拟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是根据转让增值比例的大小来确定的,增值比例小的适用低税率;增值比例大的,适用高税率。这样,有利于正常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而对出售房地产所取得过高收入能发挥一定的调节作用。税率比较适中。
问:开征土地增值税后,会不会造成商品房价格的上升,影响房改?
答:不会。土地增值税的调节对象主要是经营房地产中取得的过高收入,有利于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对正常的房地产经营开发还是鼓励的。考虑到我国人民的居住条件仍然较差等情况,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其土地增值额未超过一定比例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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