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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国内政治部邀请首都法学界专家学者座谈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健全的法律规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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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12-07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本报国内政治部邀请首都法学界专家学者座谈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健全的法律规范
本报讯 记者苏宁、吴兢报道:“市场经济为什么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原则是什么?”本报国内政治部日前邀请首都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加强法制建设的关系举行座谈。与会者一致认为,没有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与会者在发言中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法制统一的原则。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是市场的统一性。而市场统一的基础,是法制的统一。如果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则,就不可能有全国统一的市场。第二,经营主体自主、自治原则。法律确认经营主体自主、自治原则时,应同时确认市场经营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的原则。第三,各种财产所有权均依法保护的原则。第四,诚实信用原则。第五,公平竞争原则。第六,经济民主原则。第七,社会正义原则。社会正义既是一种道德准则,也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根本目标,是使所有经营主体有一个共同生存、发展的条件,或者说,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既为每个经营主体创造竞争机会,也规范它们无约束地追求自身利益,从而使社会利益得以实现。第八,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即一切违法行为,均应由法律、法规明文禁止。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应当视为合法行为。
在谈到立法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时,与会者指出,应当从我国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现实出发,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出发,在大胆地借鉴、吸收外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成果的同时,认真了解外国有关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教训,保持我国的立法特色,形成自己的风格。要注意加强和完善资源和环境保护、发展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立法。还应加强监督、廉政方面的立法。在立法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法律的规范性与改革的渐进性、法律的先进性与现实的可操作性、法律的公平性与政策的区别对待、法理与情理等方面的关系。
在谈到目前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时,与会者认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虽然在立法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有较大的难度,但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是可以解决的。相比之下,有法不依的问题依然较严重。这其中既有法律本身不够完备,执法环境不好,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也有执法队伍本身素质的问题。长期以来,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特别是领导干部中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执行不严格”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因此与会者建议应当把解决有法不依、违法行政的问题上升到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高度,通过立法、执法来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建立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执法机制,以保障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大法工委秘书长岳祥、国务院法制局副局长李培传,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科院法学所的奚晓明、赵汝昆、王洪祥、屈万祥、程秀生、王保树等同志出席了座谈会。
本报副总编李仁臣也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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